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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前後共被三輛汽車碾壓,誰來賠?
- 2023-01-15
開車捎人出了事算誰的
人要是倒黴,喝涼水都要塞牙縫。
某日19時左右,在一個無監控路段,曾某橫穿馬路,被未知名駕駛人駕駛未知號牌貨車與曾某相撞後逃逸;後有另一未知名駕駛人駕駛未知號牌機動車碾壓倒地的曾某清後亦逃逸;19時5分許,虎哥駕駛賓士汽車途經事發路段時剎車不及,從已倒在道路中間的曾某身上碾壓過去,隨即停車報警。經現場搶救確認曾某已無生命體徵。
曾某家屬將虎哥及其汽車保險承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在虎哥駕車碾壓曾某之前,有未知名駕駛人先後駕車與曾某相撞並逃逸。未知名駕駛人與虎哥雖無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但每個人分別實施的加害行為都獨立構成了對曾某的侵權,最終造成了曾某死亡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曾某清死亡。
法院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確定虎哥與肇事逃逸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況下,曾某家屬請求虎哥承擔所有侵權人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有人可能會認為不服,覺得對虎哥不公平,受害人可能在第一次碾壓後已經死亡,第二、三輛車碾壓的只是屍體而已,但受害人也可能是因為兩次或三次碾壓後形成的複合傷而死亡。實際上這並不重要,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要求的是“足以”而非“必然”,從事實層面講,第三車碾壓之時,受害人並未死亡,究竟哪一輛車的行為致死無法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每一輛車的碾壓行為都足以造成死亡結果。
因此,從原因力角度分析,第一、二輛車碾軋受害人時,受害人即便沒有死亡,也因碾軋而受傷,足以導致死亡後果。即便沒有第一、二輛車的在先碾軋行為,第三輛車單獨對受害人的碾軋也具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足夠可能性。所以第一、二、三輛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在內部責任的分攤上,第三輛車的駕駛人虎哥的責任份額應當是最小的。
你覺得虎哥倒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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