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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友好 | 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初探(中)

簡介國發〔2011〕24號《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將兒童參與作為兒童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並明確提出要提高公眾認識,將兒童參與納入兒童有關事務的過程中,暢通兒童參與和表達渠道,鼓勵兒童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公益活動,提高兒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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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源於CFC圓桌派 ,作者CFC圓桌派

兒童友好 | 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初探(中)

CFC圓桌派

兒童友好,讓中國更美好。我們是中國兒童中心事業發展部,致力於兒童友好事業的創新發展與兒童價值的生態構建;致力於策劃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兒童友好專案;致力於兒童友好型城市理念的傳播和倡導,並推動中國兒童型城市的創新實踐。

兒童友好 | 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初探(中)

上一期CFC圓桌派的分享內容《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初探(上)》主要梳理了兒童友好型城市與兒童權利(包括兒童參與)的背景知識。本期中篇內容將系統解析兒童參與的內涵與價值。歡迎大家在後臺留言,與我們碰撞智慧火花。

◆目 錄◆

· 引言 [上篇內容]

· 兒童參與的內涵與價值 [本期內容]

兒童參與的內涵

兒童參與的價值

· 兒童參與模型初探 [下篇內容]

設計依據

模型設計

· 小結 [下篇內容]

兒童參與的內涵

兒童參與的權利視角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載的兒童四項基本權利是指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兒童參與權是指兒童參與適合自己發展能力的家庭生活和社會、經濟、文化與政治事務的權利1。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一款要求締約國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所有事項自由發表意見, 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兒童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第二款規定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陳述意見2。

在我國,兒童的參與權經歷了從應有權利到實有權利的發展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首次將“參與權”與“生存權、受保護權、受教育權”共同列為未成年人的法定權利。兒童參與權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並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受到重視和實現,完成了從應有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3。國發〔2011〕24號《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將兒童參與作為兒童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並明確提出要提高公眾認識,將兒童參與納入兒童有關事務的過程中,暢通兒童參與和表達渠道,鼓勵兒童參與社會事務和社會公益活動,提高兒童的社會參與能力等4,這是國家層面對兒童參與權利的高度重視和逐步推動。

兒童參與的發展視角

從兒童發展視角看,兒童參與是促進兒童發展的有效途徑。兒童參與體現的是兒童透過與環境的互動而獲得發展的過程,而這一過程也必然要受到兒童個人特徵、所處環境及年齡三者聯合作用的影響5。兒童參與和兒童發展息息相關、相輔相成。參與被認為是一種重要的經歷,能夠支援兒童獲得以下三個層次的能力:個體能力、認知能力和工作能力6。

兒童有自己的發展規律,兒童的參與程度與其逐漸發展的能力相適應。不同發展階段的兒童能夠參與的事務及其在具體事務中的參與程度都是不同的。例如,在兒童年齡較小、其認知與行為特點還處於以自我為中心的發展階段,使其參與城市規劃此類社會公共事務顯示是不合適的。可以鼓勵兒童從基本的家庭參與、朋輩社交參與開始,逐步培養兒童積極參與的意識與能力。待其具備支援他們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知識、技巧、價值準則與信心,再設計科學有效的兒童參與路徑,鼓勵其參與其中。而成年人有責任幫助兒童形成這些能力。

兒童參與的價值

兒童參與的權利保護價值

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構建是保護兒童各項權利的具體體現。從保障兒童的生存權與受保護權來看,沉默和被動的兒童可能被成年人忽視和虐待;而向兒童提供資訊,鼓勵他們表達其關心的內容,併為兒童自我保護、挑戰暴力和虐待引入安全和易於獲得的支援性工作機制,是提供有效保護的關鍵。

無論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與《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 年)》等法律和政策,“兒童參與”都是作為兒童的一項基本權利和重要原則被納入其中。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構建,充分表達自己的聲音,有利於兒童權利的保護與實現。雖然兒童友好型城市的具體表現形式各不相同,但其空間理念非常統一,即“對兒童不歧視、符合兒童最高利益、保障兒童生存和獲得最大發展的權利以及尊重兒童的觀點”7。從“為了兒童而設計(規劃)”到“支援兒童參與設計(規劃)”,是對兒童權利更高水平的保護與實踐。

兒童參與的個體發展價值

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是促進兒童個體發展的有效渠道。根據美國心理學家埃裡克森提出的“人格發展八階段理論”,兒童從1歲半就開始發展自主性。所謂自主性是一個人能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的能力。成人對兒童自主要求的尊重、寬容與適當控制可促進其自主能力的健康發展,過度的外部控制會壓制兒童自主性的發展8。兒童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兒童有自己的認知方式、思維方式、行動方式以及興趣和情感傾向,能夠根據自身的發展需求來積極的作用於環境,這是兒童主體性的體現9。

在兒童友好型城市規劃過程中,在成人適當指導下,兒童作為“小規劃師”主動參與發現、分析與解決問題的過程,將兒童的訴求融入城市規劃中,這一過程能夠很好地鍛鍊兒童的認知與能力發展,充分挖掘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與社會性等個人潛能。如果兒童在人生早期階段就受到鼓勵,積極參與家庭、學校和社會生活,並自由地透過媒體表達意見,他們將從中收穫寶貴的經驗,提升能力,並增強信心10。還有實證研究證明,兒童公共參與的各個方面,包括公共參與的信心和興趣、公共參與的各項行為,都和兒童的非認知能力,包括大五人格、自尊、意志力、內控水平,都表現為顯著的正向相關。也就是說,多讓兒童參與公共事務,可能有助於提升兒童的自尊、意志力和內控水平,提升兒童的合作和競爭傾向,減少其個人主義傾向11。

綜上,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的構建,有助於兒童主體性的實現,鍛鍊其獨立性與創造性,增進社會交往與合作,在問題解決過程中增強兒童自信,從而提升其自我效能感。

兒童參與的城市發展價值

其一,兒童參與可為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提供重要依據。兒童參與是兒童友好型城市強調的重要權利,也是兒童友好型城市建設的核心方法12。兒童透過在城市規劃中發表意見,影響城市發展程序,由此可以形成更加科學有效的適合兒童發展的城市規劃與建設方案。在兒童友好型城市應具備的特徵中,就包括“兒童有能力去影響這個城市有關於他們自己的決策”、“兒童可以自由表達自己想要一個怎麼樣的城市”、“可以參與家庭、社群和社會生活的事務”等13。

其二,兒童參與是城市更新的活力來源。兒童友好型城市的建立不只是一座新興城市的全面建設,還有可能是一座“老城”的更新換代。城市更新過程中以參與式規劃方法推進兒童參與,讓兒童有能力去制定可以影響城市更新的有關決策,能夠為“老城”升級改造提供新的視角與思路。

其三,兒童參與是健康人居環境的重要評價依據。聯合國認為“讓城市更加友好和可持續”等議題是支援兒童參與的最佳方式,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兒童友好型城市”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在城市中成長”等,都是城市規劃和設計中兒童參與的重要專案。在以上或類似專案中,兒童參與其中的有效形式之一就是空間感知。空間感知是對結構、實體和空間關係的內心描繪或認識14。兒童透過城市空間感知,能夠具體描繪其對空間的情感態度,為相關機構評估城市的兒童友好度提供參照,這也是衡量健康人居環境的重要尺度。

總而言之,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構建是助推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強勁動力。

兒童參與的社會文明價值

積極主動暢通兒童參與公共事務的渠道,推動兒童參與城市的規劃與建設,一方面有助於幫助兒童建立“主人翁”意識,增強其對居住城市或生活環境的認同感、歸屬感;另一方面可以在此過程中鍛鍊兒童各方面的能力,增強其公民素養;第三,透過兒童參與城市規劃的方式使得鼓勵和推動兒童參與成為社會共識,將有助於在更廣的範圍中踐行科學的兒童觀。參與有還助於形成平等、尊重和包容的文化氛圍,在這種文化中,決策是透過談判而不是衝突進行的。承認兒童的表達的權利,可以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做出重要貢獻。由此,可推動整個社會文明的繁榮進步。

下期預告

下一期,我們將釋出本文的下篇,在借鑑參與式設計SPAR模式的基礎上,探索兒童參與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以期為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提供思路,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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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兒童友好 | 兒童參與支援中國兒童友好型城市建立的模型初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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