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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警方辦案開套牌車,知法犯法者應被嚴懲

簡介2013年新交規也加大了套牌車的處罰,其中條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還會面臨高額罰款

開套牌車被拘留是屬於什麼拘留

9月28日,甘肅臨夏車主馬龔表示,自己的車是本田越野車,被一輛警方辦案車輛長城越野車套牌,已收到19次違章。2020年5月,馬龔偶遇套牌車,發現車內坐著的是永靖縣公安局副局長馬祥和幾名正在辦案的警察。9月29日,已調任臨夏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馬祥表示,會與永靖縣公安局聯絡瞭解此事,如確係辦案車輛套牌,將協調處理。

車輛套牌會擾亂公安機關對公共安全的管控,會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還會擾亂市場運營秩序,損害真車主的合法權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新交規也加大了套牌車的處罰,其中條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一次記12分,還會面臨高額罰款。多年來,各地警方一直在治理套牌車,也取得了相應成效。為何還有警察知法犯法,而且這樣的現象還在各地出現呢?

不得不說,警察的身份或許是一個重要因素。使用套牌車可以方便自己“行事”,這個“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可以有效規避民眾監督。即使出事兒,“賬單”自會有真車主去買。即使被曝光,也會被高舉輕放,大事化小。

比如,2018年,西安一民警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被罰款3000元、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同時被停職一月,處行政警告處分;2016年,甘肅一民警駕駛一輛套牌車在陝西被寶雞交警查扣,當事人反而帶領多名民警,大鬧寶雞西寶高交中隊。平涼方面稱對事件展開調查,但至今搜尋不到結果;2015年,橫山縣一派出所所長開套牌車,被罰款3000元、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且不說執法者違法更應該頂格處罰,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來執行,也很少見哪個使用套牌車的警察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察知法犯法使用套牌車,事件的惡劣性已經遠遠超出了使用套牌的本身。套牌從何而來?如果是繳獲所得,則說明存在管理漏洞,涉嫌挪用、侵佔沒收物品等違規行為。如果僅僅是警察一時興起,購得假牌用在自己真車上,則涉嫌存在包庇造假車牌團伙。

所以,真民警用套牌車,當地部門應該“小題大做”,深挖背後的根源問題,看是否還存在著其它違法違紀行為,避免個別執法者的行為損害社會和車主利益,避免影響到整個執法部門的形象。

作者:丁慎毅

投稿郵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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