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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現場丨2歲娃電梯縫隙夾傷手 父母被判承擔主責

簡介根據現場監控影片,小明在乘扶梯時坐在臺階處,購物中心未及時予以制止,且在小明受傷後並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故購物中心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職責,應對小明受傷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電梯縫隙如何清理

由於電梯事故頻發,人們對電梯安全關注度持續升高,但也有些家長對於兒童安全乘坐電梯的安全有些大意。在北京密雲就發生一起2歲幼兒乘坐電梯被夾壞手指的事故,父母被判承擔7成責任。

2021年5月,2歲的小明(化名)在父親季某和母親胡某陪伴下到密雲某購物中心購物。在乘自動扶梯下行時,季某站在胡某和小明前面,胡某邊看手機邊牽著坐在扶梯臺階上的小明,過程中,小明用左手觸控扶梯縫隙後受傷,仍在看手機的胡某感受到小明異常後將其拽起後抱離扶梯。

經診斷傷情為“掌背靜脈斷裂(左)、伸指肌腱部分斷裂(左示中環指)、面板裂傷(左手)”。因雙方協商未果,小明以購物中心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提示標語被垃圾筒擋住,購物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該購物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5萬餘元。

事發後,經執法人員和特檢所技術人員現場對該購物中心自動扶梯進行檢視,扶手帶開口處與扶手支架之間的距離未超過8毫米,電梯護壁板相互間距離均小於4毫米,符合檢規要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購物中心提交的現場照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報告等證據,可以認定購物中心在硬體裝置的保障和維護、對安全的提示方面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購物中心對小明坐在自動扶梯上的行為未及時進行制止,在其受傷後未及時進行救助,故應認定購物中心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職責,應對小明受傷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小明坐在扶梯臺階上的行為監護人未制止,其母在乘扶梯時雖對其進行牽引,但注意力在事發前卻一直集中在手機上,對小明多次觸控扶梯縫隙的危險行為未及時盡到教導和保護職責,故其監護人對其所受損害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最終酌定由小明及其父母承擔70%責任,由購物中心承擔30%責任。依法判決購物中心賠償小明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700餘元。

北京密雲法院法官李娜解釋,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對這種安全保障採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權利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購物中心除負有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定必要安全標識的義務外,還應勤勉地盡到對不法侵害的防範和制止義務。具體到此案中,其負有對消費者違反乘梯規則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對事故受害者及時進行救助的義務。

根據現場監控影片,小明在乘扶梯時坐在臺階處,購物中心未及時予以制止,且在小明受傷後並未及時採取救助措施,故購物中心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職責,應對小明受傷造成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

父母等監護人應樹立家庭是第一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起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結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等狀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將未成年人處於危險之中,同時應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小明作為年僅2歲的幼兒,對自身行為的後果缺乏認知和預見能力,作為監護人的季某和胡某理應對其進行安全教導及必要的看護。

根據現場監控影片顯示,小明坐在扶梯臺階上的行為並未被監護人制止,胡某在乘扶梯時雖對其進行牽引,但注意力在事發前卻一直集中在手機上,對小明多次觸控扶梯縫隙的危險行為未及時盡到教導和保護職責,故小明的監護人對其所受損害存在主要過錯。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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