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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佔有保護糾紛中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

簡介本案中,佔有人黃某超等人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建築物形成長期、持續的佔有,陳某高雖透過“拍賣”形式控制了該建築物,但前述所謂的“拍賣”並非基於合法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授權,本身即為無權處分行為,故黃某超等人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回覆其原本

佔有保護之訴是什麼意思

裁判要旨

佔有保護制度意在維持或回覆佔有的事實狀態,進而維護社會秩序,故無論佔有人是否存在本權或基於何種本權形成佔有,均可依法獲得平等、全面的法律保護。當佔有人佔有的建築物被侵佔時,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案情】

案外人黃某興(黃某枝、陳某笑之女、黃某超之姐)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案外人福十小組追討贓款未果,便以福海工業園C區債務追討小組的名義,將黃某枝、陳某笑夫妻興建並由其子黃某超對外出租的涉案建築物進行處置。陳某高在福十小組組織的“拍賣”活動中競得涉案建築物,並對建築物進行控制。黃某超等人隨即以其佔有的涉案建築物被侵佔為由,要求陳某高、福永居委會、福星公司返還。

【裁判】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建築物未取得合法權屬,亦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就其合法性作出處理。在行政部門未對涉及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進行處理之前,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黃某超等人的起訴。

黃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寶安法院審理。

寶安法院經再次審理,以黃某超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為由,判決駁回黃某超等人的訴訟請求。

黃某超等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訴。深圳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陳某高返還涉案建築物。

【評析】

為了調整佔有人與非佔有人之間因財產的佔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係,物權法第五編專編確立了我國的佔有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因權利人的佔有源於某種特定的權利,其可直接基於本權對佔有進行權利主張,故基於佔有的事實狀態提出保護主張的當事人多屬於無權佔有人。在此類案件中,人民法院需在當事雙方均無合法權利來源證明的情況下,對佔有人進行識別,確認非佔有人的侵佔事實,進而對返還原物請求權進行司法保護,回覆佔有人對佔有物的佔有。

1。佔有人僅需證明佔有存在即有權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佔有作為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實際控制與支配的事實狀態,其本身並不一定反映產權關係;佔有制度所保護的也僅僅是佔有的事實狀態,而非透過確認、保護佔有而對佔有物進行權屬判斷,故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僅以其長期、持續、和平的佔有標的物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保護需以權利人提供相應的權利依據為前提,可能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但在佔有制度的框架內,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是基於債權、物權還是人身關係的佔有均無需考慮,佔有人僅需證明其持續穩定的實際佔有標的物這一事實即可,這無疑減輕了當事人的維權負擔。本案中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黃某超等人為涉案不動產的合法產權人。但黃某超、黃某枝、陳某笑基於對涉案房產的建造、出租和長期控制,已對該不動產形成穩定的佔有,應受法律保護。

2。無權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需在一年內行使。有權佔有人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佔有有其背後的本權為依據,但對無權佔有人而言,其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並無權利基礎。而一旦佔有的事實狀態被打破,非佔有人基於其侵佔事實,亦可能形成新的佔有,故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在區分佔有與侵佔時,需以一年的和平、穩定控制作為界限。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對此也明確規定,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請求權亦應以一年為除斥期間。本案中,黃某興職務侵佔罪一案的案發時間是2013年7月,之後因追討贓款引發“拍賣”事件,出現侵佔涉案建築物的行為。黃某枝、陳某笑在2014年1月即提起佔有保護之訴,請求人民法院回覆原有的佔有狀態,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屬於佔有制度的保護範圍。

3。佔有的事實狀態非因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主張不得破壞。破壞佔有的事實狀態的行為,除非有權利人之授權或追認,可徑行排除;即便有權利人提出權利主張,有權佔有人亦可依據其佔有背後的本權與之對抗。故佔有雖然並非終局性的確認權屬,但強化了佔有人的法律地位,使其佔有得以和平公開的維持。本案中,佔有人黃某超等人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建築物形成長期、持續的佔有,陳某高雖透過“拍賣”形式控制了該建築物,但前述所謂的“拍賣”並非基於合法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授權,本身即為無權處分行為,故黃某超等人可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回覆其原本的佔有。

4。非佔有人的侵佔行為應予排除。佔有制度的目的在於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對物的和平控制,故佔有人的身份、佔有的事實狀態一經確認,即受法律保護,非因合法事由、合法程式,非佔有人均不得以私力加以破壞。本案中,福十小組在黃某興職務侵佔罪一案案發後,不按照法律程式追討黃某興的違法所得,而私自以全體村民的名義對其父黃某枝、其母陳某笑、其弟黃某超佔有的建築物組織所謂“拍賣”,並根據“拍賣”結果將該建築物交由陳某高強行接收,破壞了原有的佔有狀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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