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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穩健型理財產品虧損百萬,銀行該不該擔責?

簡介在法庭上交行表示,該理財產品是王先生在手機銀行上購買,交行已經履行了對王先生進行風險評估和分類、對理財產品風險評估並分類、確保投資者與產品相匹配等適當性義務

紙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文/財經看點網 北方】“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不少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都會被告知這句話。因此各大銀行理財產品會以5個等級劃分,等級越低,對應的風險越低。可是如果連銀行劃分的風險等級都無法相信,該怎麼辦呢?

《財經看點網》注意到,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有不少消費者表示銀行虛假宣傳,其理財產品風險與實際宣傳的風險等級不符,出現了連續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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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裁判文書網上有這樣一則案例吸引了《財經看點網》的注意。一位消費者購買了千萬元R2等級的理財產品,竟虧損百萬!消費者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雖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但理財產品出現了與宣傳不符的風險,銀行該不該擔責?銷售過程中銀行應該盡到怎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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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理財經驗,一朝“折戟”?

60後的王先生,是位經驗豐富的“投資者”。2014年開始就在交通銀行購買理財產品,2014年至2021年共在交行購買理財產品37次。但金融理財生涯長達7年的王先生,卻在一款中低風險的理財產品上“折戟”。

在交行投資經理的推薦下,2020年8月,王先生在交行辦理了90萬元的存款產品業務和1500萬元的基金申購業務,其中這款基金正是本案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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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合同顯示,該理財產品為交行代銷,屬於中低風險收益特徵的投資產品,風險等級為【R2】,適合【C2】以上風險等級的投資者。而據交行的投資者風險等級評估,王先生為C5進取型。因此無論從理財產品本身的風險等級,還是和王先生的適配度來看,這項理財產品都是適合王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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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很美好,現實卻很骨感。從定義來看,R2級理財產品“有本金虧損的可能,但是虧損的機率非常低”。可王先生投資的這款R2級理財產品,還不到1年就出現虧損。王先生看情況不對,趕緊贖回本金。結果王先生一看傻眼了,不僅一分沒賺到,1500萬元的本金還虧了115萬元。

這麼多年一直在交行投資,交行卻推銷了一款風險與宣傳不符的理財產品?王先生認為銀行應該為自己的損失負責,於是選擇和交行對簿公堂,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115萬元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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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審並不順利,交行認為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上交行表示,該理財產品是王先生在手機銀行上購買,交行已經履行了對王先生進行風險評估和分類、對理財產品風險評估並分類、確保投資者與產品相匹配等適當性義務;並且王先生具備長期金融理財經驗,應當自負投資風險。

最終一審法院沒有支援王先生的主張,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銀行該不該擔責?

王先生沒有放棄,很快再次提起上訴。王先生在上訴請求中表示,銀行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適當性義務,一審法院對交行銷售產品的行為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因此根據王先生的訴求,二審法院將重點著重放在了交行的銷售行為上。二審法院查明,王先生是在櫃檯購買的理財產品,但交行卻在一審中稱是王先生自行在手機銀行上購買的,明顯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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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對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即“雙錄”。但交行卻無法向法院提供向王先生推薦產品時的雙錄,因此交行無法證明,王先生充分了解銀行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產品風險。那麼交行“王先生自負投資風險”的主張,法院也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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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綜合各方因素後二審法院認為,投資發生虧損的直接原因是市場波動所致,並非銀行代銷行為導致,因此王先生對損失承擔直接責任。結合雙方過錯,最終二審法院判決交行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先生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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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還能買嗎?

資管新規出臺前,銀行理財產品多為保本型,不管盈利與否,產品到期後都將按投資者購買產品時承諾的收益率支付收益給投資者。但今年資管新規落地後,淨值型理財產品不再有固定收益率,投資者自己承擔一部分風險,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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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對於投資者來說,原本“穩穩的幸福”不再有了。就比如王先生,哪怕有著豐富的理財經驗和穩健的風險偏好,但仍出現了意料之外且不符合宣傳的虧損。既然如此,投資者們該如何評估理財產品的風險?

不僅如此,銀行在投資行為中又應承擔著怎樣的責任?僅僅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就好嗎?哪怕是雙錄,是否真的減少了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而不是成為銀行免責的理由?

《財經看點網》在此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強風險意識。投資者是理財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無論盈虧,銀行都只是承擔間接責任。在購買任何理財產品之前,一定問問自己:真的虧得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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