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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玩掃雷?當心真“踩雷”

簡介儘管群主透過建立微信群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進行較大數額的賭博,但是由於微信群屬於不固定的賭博空間,微信群可以輕易地隨時建立、隨時解散,利用紅包進行賭博的組織形式也較為簡單,微信群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他人無法透過網路搜尋進入該群,這些特

紅包掃雷棋牌平臺怎麼能贏

“掃雷”是微信紅包的一種新玩法,在建起的一個微信掃雷群中,群成員每次發紅包時,都要在紅包上標註紅包的總金額和自定的尾數“雷”,如果有人獲得的紅包金額尾數為“雷”的數字,就要按照紅包總額的1。5倍返還發紅包的人。儘管每次紅包數額均不大,但是多番下來,特別是在其他人使用“掃雷搶紅包外掛”的情況下,三天輸掉1萬元也就不足為奇了。那麼,這種紅包玩法是否構成賭博呢?

微信玩掃雷?當心真“踩雷”

微信玩掃雷?當心真“踩雷”

披著新衣的賭博行為

賭博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行為,對下注者而言,輸贏通常具有偶然性,其目的是為了贏取更多的金錢和物質價值。隨著科技的發展,賭博不再僅僅侷限於實體賭場,形式逐漸多樣化,網路賭博日漸興盛起來。除了開設賭博網站,以微信紅包為工具進行賭博的花樣也不斷翻新:“紅包掃雷”“紅包接龍”“紅包下注搖獎”“紅包買大小”……花樣雖然多,無一例外的是,玩家有贏有輸,群主透過設定規則,或者直接接受玩家用以押注的紅包並將中獎機率降低,或者從每個群發紅包中抽利,實現營利。如果群主使用了作弊外掛,就更是穩賺不賠了。

群主是否涉“開設賭場罪”

對於媒體曝光的形形色色的微信紅包新玩法,可以看作是賭博行為在網路空間和移動通訊終端的延伸。與“有人獲益有人賠”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由於群規規定群主中“雷”免付“返還錢”,群主每包必搶、穩賺不賠。群主無論是透過接受紅包押注,還是參與搶紅包,均是企圖透過組織賭博遊戲獲利。更有甚者,群主以設定獎金來鼓勵成員拉人進群、收取押金防止“惡意退群”,顯然在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均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因此,如果相關微信群滿足了上述入罪條件,則群主應當構成賭博罪。而其他參與賭博的人,則視其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賭資大小、參與賭博的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儘管群主透過建立微信群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進行較大數額的賭博,但是由於微信群屬於不固定的賭博空間,微信群可以輕易地隨時建立、隨時解散,利用紅包進行賭博的組織形式也較為簡單,微信群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他人無法透過網路搜尋進入該群,這些特點使得賭博微信群與實體賭場、賭博網站有很大的差異,因此,不宜將建立賭博微信群的群主定為開設賭場罪。

售賣、使用作弊外掛也需擔責

如同在傳統賭博中出“老千”一樣,利用微信紅包進行賭博也有“作弊外掛”可用,如此一來,就可以避免搶中數額最小的紅包、規避某個特定金額尾數的紅包、人為操縱“大小點”和“單雙號”,做到只贏不輸。使用作弊外掛在賭博中出“老千”,除了可能會構成賭博罪外,如果出於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使其他參賭人員相信其是按照遊戲規則進行,願賭服輸而“自願”交出財物,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同時構成詐騙罪。

對於商家而言,如果其以出售作弊外掛為經營範圍,且明知買家是用於賭博而購買,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現實中,不少以高價購買作弊外掛的參賭人員購買後卻發現外掛並無效果,“老千”竟也遭遇騙局,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獲利較多,出售作弊外掛者也會構成詐騙罪。

微信紅包與賭博扯上關係,是很多人難以相信的,也正因如此,有人搶著搶著紅包竟損失大量錢財,等到反應過來為時已晚。利用紅包組織賭博進行獲利的“有心人”縱然是始作俑者,但說到底,還是由於自己的貪慾與投機心理作祟。因此,想要透過組織賭博或是參與賭博掙錢的人需留神,微信紅包雖然好玩,切不可觸犯法律,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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