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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主張債權?

簡介胡某主張借款人魏某生前與其丈夫葛某偉有住房一棟,離婚後樓房歸魏某所有,故繼承人葛某、許某應在魏某生前房屋價值範圍內償還90000元債務,而根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魏某與葛某偉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所作的約定為:“一棟位於岳陽樓區五里鄉嶽城

債權人去世後的債權怎麼辦

基本案情:

胡某與借款人魏某是朋友關係。200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魏某以做生意缺少資金為由,分三次共向胡某借款90000元(2007年7月15日借款20000元、同年7月30日借款20000元、同年9月10日借款50000元),並由魏某出具了借據。2009年5月23日,魏某突然死亡。因魏某生前未償還所欠胡某90000元的債務。故胡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魏某的法定繼承人即葛某(魏某之女)、許某(魏某之母)承擔償還義務。一審法院判決支出胡某的訴請,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胡某訴請請求。

案例來源: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嶽中民一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

【芙蓉研析】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主張債權?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 本案是一起借款人生前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死亡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遺產繼承人在繼承借款人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出借人借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胡某主張借款人魏某生前與其丈夫葛某偉有住房一棟,離婚後樓房歸魏某所有,故繼承人葛某、許某應在魏某生前房屋價值範圍內償還90000元債務,而根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魏某與葛某偉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所作的約定為:“一棟位於岳陽樓區五里鄉嶽城村袁家小區7層樓暫歸女方,等女葛某學業有成,完婚後完全歸女方。”依此協議,魏某與葛樓偉對樓房歸屬的約定實際是一個附條件的協議,在條件“女葛維學業有成、完婚”成就之前,魏某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故魏某死亡時該房屋並不能確定是魏某的遺產。葛某、許某在魏某死亡時不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其次,魏某的生父和繼父均屬於法定繼承人,現魏某的生父及繼父的情況一審法院尚未查清,換言之,魏某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尚未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亦未確定。因此,胡某起訴要求葛某、許某在繼承該房屋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律師觀點:

民間傳統的觀念認為“父債子還”,債務人死亡時,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這種觀念與法律的規定不相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知,債務人死亡的,其留有遺產,且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主張債權。但這類案件需要確認一下幾個情況,一是要確定借款人死亡時是否遺留有遺產,二是要確定繼承人是否繼承了遺產。

整理編輯:趙凱

作者簡介:

【芙蓉研析】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主張債權?

陳平凡律師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高階合夥人執業律師

西北大學、湖南省委黨校、湘潭大學、湖南師範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等多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省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湘潭大學法學院資本運作法律實務研究中心主任,長沙市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專家;長沙市公路橋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三湘華聲法律援助團”團長。

【芙蓉研析】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主張債權?

李莎律師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主要業務方向為合同糾紛、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行政訴訟、企業破產清算等。在人身損害、工傷賠償和勞動爭議領域,有較為豐富的經驗。曾任美世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為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營業部、招商銀行長沙分行營業部、華夏銀行長沙分行等企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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