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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第三者下毒身亡,丈夫竟起訴分割遺產
- 2022-03-14
銷燬遺書是什麼違法行為
最近一起因婚外情引發的命案引發了眾多網友熱議。妻子被第三者下毒身亡,但丈夫卻起訴要求分割遺產。讓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還支援了丈夫的繼承,這到底是什麼情況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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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戀網結緣
拒絕二胎心生不滿
張某(男)與殷某(女)結識於某婚戀網,夫妻兩人婚後與公婆共同居住。老兩口很喜歡殷某這個兒媳婦。婚後不久,殷某生育一女,殷某有女萬事足,但張某卻很想再要一個兒子。夫妻倆對於生不生二胎這事,誰也說服不了誰,日子久了,張某對此意見頗深。但考慮到老人,張某隻能默默忍受。
婚外生情
公婆堅決反對
張某承包縣城中學食堂後,因業務需要僱了黃某(女)做會計。一來二去,兩人互生好感。一年後,妻子殷某察覺丈夫出軌提出離婚,公婆得知內情氣得生病住院。張某礙於父母之情,多方考慮只能暗渡陳倉。明面上立下誓言與黃某徹底了斷,實則仍舊與黃某保持不正當關係。
黃某懷孕
鋌而走險毒殺殷某
幾年後,黃某意外懷孕,但與張某見不得光的關係讓黃某憂心忡忡。黃某很想給孩子一個名分,但是張某的父母卻堅決反對。黃某自覺走投無路,偏激之下竟然生出了毒死殷某的想法。某日黃某將毒藥偷偷注射至殷某必喝的牛奶之中,殷某毫不知情,喝下毒奶後不治身亡。
殷某死於非命
丈夫起訴分割遺產
殷某是家中獨女,死於非命讓殷某父母痛不欲生。更讓老兩口難以接受的是,由於女兒未留下遺囑,女婿張某竟向法院起訴,要求對其與殷某的財產進行析產、繼承。在法庭上,殷某的父母認為,女兒雖非張某所殺,但是卻因張某所死,如果不是張某婚外情在前,黃某不會毒殺女兒。法律未能懲治女婿張某已經是僥倖了,張某不應該繼承殷某的遺產。
未參與殺妻
張某仍有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張某婚內出軌的行為違背夫妻忠誠義務,也有悖於社會公德,但他沒有參與策劃和實施故意殺害妻子的犯罪行為。因此,他不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法院最終判決殷某的遺產由其父母和丈夫共同繼承,但考慮到張某和黃某不正當兩性關係對殷某的死亡有一定成因,所以張某最終少分遺產。
對於法院的判決,我相信很多人無法接受,作為一名律師,對於這樣的判決,我也無法接受,對於殷某,如她在天有靈,我相信她也無法接受吧。但囿於現有法條,卻又無能為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權只有其有某種犯罪行為或其他嚴重違法的法定事由,才會被剝奪。很顯然,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張某未故意殺害殷某,因此不符合繼承權喪失條件。
活著,想憑心意過一生難。死了,想憑心意處分遺產竟也這麼難。如果想憑自己的心意處分遺產,遺囑是最好的方式,可惜在我國,遺囑的接受度並不高。
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在我國一共有六類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
不同遺囑有著不同的形式要求。具體如下: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影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同時要注意,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才能訂立,危急情況消除,口頭遺囑即刻無效。而自書遺囑因為沒有見證人,真實性很容易有爭議,所以日常生活中,我們並不建議訂立口頭遺囑及自書遺囑。當然家庭成員關係和睦的除外。
所以如果立遺囑人希望遺囑效力強,日後不會有糾紛,建議大家選擇公證遺囑、代書遺囑或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可以直接找公證機構,優點是程式正規,效力有保障,但缺點是門檻很高,很多公證機構對立遺囑要求非常嚴格,甚至可以總結為,這也沒法公證,那也沒法公證,把很大一部分立遺囑人拒之門外。
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越來越多人選擇律師遺囑見證。律師遺囑見證並不是一類新的遺囑形式,而是律師充當見證人。遺囑形式仍舊為代書遺囑、錄音錄影遺囑等。與普通見證人不同,律師熟悉法律,充當見證人不僅可以保證見證人資格有效,也能保證遺囑效力合法有效,被越來越多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