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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化這位大姐狀告養子,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怎麼回事?
- 2022-04-06
如何解除收養關係
當收養關係解除之後,
養子女對養父母
是否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近日,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與丈夫在1990年收養了一名男嬰王某,夫妻二人視如己出,將其撫養成人。可誰知,王某在工作之後沾染了賭博,並且深陷其中,不僅輸光了全家人的積蓄,還欠下鉅額外債,導致陳某夫妻二人頻繁遭受王某債主的騷擾,王某對此卻置之不理,與陳某夫妻二人鮮少聯絡,整日沉迷賭博,不務正業。
2020年3月,陳某丈夫因故離世,可王某非但沒有承擔起一名兒子應盡的義務,反而更加我行我素,沉迷賭博無法自拔。陳某備受打擊,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某的收養關係,王某一次性支付贍養費50000元。
庭審現場
原告陳某認為,被告不僅輸光了全家人的積蓄,還認為家裡人不幫他還債是“見死不救”,並且多年不與家人來往,其已經對被告徹底失望,寧願老無所依也要與被告解除收養關係。
被告王某認為,其賭博輸掉了全部積蓄是事實,但每次回家都會遭到家裡人的辱罵,家人的不理解是關係惡化的根本原因。如果原告執意要解除收養關係,其也同意,但收養關係是原告主動要求解除的,原告不能再要求其支付贍養費。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收養關係,故對原告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請應予以支援。
考慮原告已將被告撫養成年,並在經濟上多方協助被告成家立業,原告在丈夫去世後也失去了生活來源,故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給原告生活費50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藍媒聯盟·開化傳媒集團 蔣洋凱 開化縣人民法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