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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超市贈品過期索賠3千,超市:他明知過期且是贈品不賠

簡介雖然黃先生只是購買一條煙、一箱酒,而12瓶過期的啤酒只是贈品,但贈品過期並不是超市不承擔相應責任的理由

贈品有質量問題可以索賠嗎?

福建福州,黃先生以30元的價格購入12瓶啤酒,店員表示稱即將過期。但是黃先生把酒拿回家後發現,啤酒已經過期,黃先生向店家索賠3000元,店家表示,當天黃先生在店裡買了一條煙和一箱啤酒,這12瓶啤酒是店裡的贈品,現在黃先生卻要索賠並稱這是勒索。(來源第一幫幫團)

男子因超市贈品過期索賠3千,超市:他明知過期且是贈品不賠

作為商家,一定要明白自己所有行為的法律意義,不要以為自己沒收錢就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實並非如此,商家這次是真的吃了不懂法律的虧。

雖然黃先生只是購買一條煙、一箱酒,而12瓶過期的啤酒只是贈品,但贈品過期並不是超市不承擔相應責任的理由。

男子因超市贈品過期索賠3千,超市:他明知過期且是贈品不賠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目的,消費者獲取貨真價實的商品是消費者的權利。即使是附贈品,也應當具備合格、合等級、合約定的品質。因此,商家在銷售商品時候,不得以是贈品或者贈品不合格不承擔責任為理由進行抗辯。換句話說,贈品和正常銷售的商品是一樣的,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食品安全法》,出售過期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索賠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的賠償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

黃先生花三十元購買的啤酒中存在過期啤酒,雖然可以索賠,但絕不是索賠三千元,按照規定,要麼是十倍價款即超市賠300塊,或者因過期啤酒受到損失,比如花了醫療費120塊,可以索賠3倍,不超過一千的話,就按照一千算。

啤酒剛剛過期,黃先生也沒有啥損失,店家賠償黃先生500元算是比較誠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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