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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擬分等級對偏常行為採取相應措施

簡介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預防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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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較現行法律八章五十七條,有一定比例的篇幅縮減。據悉,這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頒佈施行以來的一次大修。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會上作說明時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頒佈施行以來,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挑戰。

草案說明指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背後,往往有監護缺失、關愛缺乏、管教不嚴、保護不力等因素。修訂草案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治理,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充實學校管教責任,夯實國家機關保護責任,發揮群團組織優勢,推動社會廣泛參與,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違法犯罪。

“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或違法行為,且多數未得到及時有效干預。”何毅亭說。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需要干預的行為,根據行為性質和危險程度,。

此外,修訂草案還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草案說明中介紹,不良行為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預防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據悉,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修訂草案還針對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定,包括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預防工作三方面內容。

此外,修訂草案統籌考慮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群矯正法有關規定的關係,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式分流後的矯治、社群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措施。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陳豔妮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擬分等級對偏常行為採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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