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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監督如何有效銜接離任審計

簡介對審計所發現並移送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進行核實,再準確作出是否構成違紀違法的認定

監管與監察有什麼區別

網友“李兵”問:監察監督如何有效銜接離任審計?

答:隨著省、市、縣換屆選舉工作的結束,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工作陸續展開。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監察機關開展監察監督,要與審計監督等貫通協調,健全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充分發揮審計優勢。實踐中,違紀違法現象越來越趨於隱蔽而複雜,給監察工作帶來諸多挑戰。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常態化監督方式,具有業務的專業性、組織實施的常規性等優勢,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也可以在其離任後組織實施。這種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全面“體檢”,可以充分發揮審計隊伍專業特長,增強透過數字發現問題的能力,從審計中挖掘經濟責任背後的問題實質,徹查問題產生的內因及存在的個人經濟問題,與紀檢監察工作緊密聯絡、相互配合、有序銜接。

有效運用審計基礎。根據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審計機關依法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提供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與之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進而依據所收集的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根據監察法律法規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收集和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根據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機關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稽核,經認定後才可作證據使用。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執法辦案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勘驗、檢查等筆錄以及鑑定意見等證據,經審查也可以作為監察調查的證據使用。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機關移送的審計證據,要從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方面進行全面稽核。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透過對證據材料移送、接收和審查工作,實現審計證據向紀檢監察證據的轉化。對不符合證據要求或者適用沒有法律依據的,如對有關人員的談話筆錄便因權利保障和義務要求不同於審計工作而不能直接使用,還需要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轉化或重新收集取證。

規範處置審計結論。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六章規定,審計報告是考核、任免、獎懲審計物件的重要參考。因此,審計報告既非認定違紀違法事實的依據,也非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依據。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公職人員,可以直接作出黨紀政務處分,但對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核實的基礎上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在其職責範圍內,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依法處罰的,有權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經核實後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審計機關應依法將有關問題移送主管機關或部門處理或處罰。由此可見,無論是否涉及處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本身僅能證明審計機關開展審計以及發現問題等情況,並不能直接證明違紀違法事實,更不能將該結論性報告發現的問題直接認定為違紀違法事實並給予相關人員處分。對審計所發現並移送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進行核實,再準確作出是否構成違紀違法的認定。

依規依法銜接司法。審計報告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審計物件的重要參考,其使用範圍和目的是有限度的,並不能替代執紀執法活動,也不能替代司法活動。離任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形式,旨在強化對審計物件的管理監督,促進審計物件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其本質上是一種業務監管、日常監督,與司法審計及司法會計鑑定在審計方法等方面有相通之處,但在審計主體、審計目的、操作規程、結果運用、救濟途徑等方面有著根本區別,不能相互通用。對審計中涉及司法管轄的事項,要依規依法移送處理。監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特別是職務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的,應當按照刑事審判的標準和要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司法審計或司法會計鑑定,不能以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及結論替代。(常青華)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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