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單機遊戲首頁單機遊戲

「綺惠說法」時效屆滿後,保證人能否要求刪除不良徵信記錄?

  • 由 重慶綺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10-17
簡介本案即是由於“信用評價不當”所引發——保證人A擔保的貸款確實逾期,徵信記錄的記載符合客觀情況,但由於本案中保證期間已經過,保證責任既未曾開啟,也早已歸於消滅,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作為資訊提供者的銀行沒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請求修改徵

徵信擔保損失怎麼消除

作者:洪良友

「綺惠說法」時效屆滿後,保證人能否要求刪除不良徵信記錄?

案例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3民再27號民事判決書,引用時略作改動。

基本事實

2009年12月29日A為B向某信用社的借款進行了擔保,2017年5月18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B借款至今未償還,但某信用社起訴超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判決駁回了某信用社的訴訟請求。其後,保證人A申請貸款時被告知,徵信報告中有關於當年B借款的不良記錄,導致其貸款未獲審批,故A以該不良徵信記錄導致自己無法從事正常資金融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信用社刪除該不良徵信記錄。

● 裁判結果

本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裁判結果差異較大,其中裁判分歧主要在於“

保證期間經過後,不良徵信記錄是否應刪除

”?

一審法院認為

在此前判決書生效後,被告應該即時刪除原告不良徵信記錄,因此原告要求刪除擔保貸款五級分類為次級的黑名單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為

此前判決並不代表A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也不代表其行為不構成失信,與A是否誠實守信沒有關聯性,在A不守信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擔保義務的情況下,相關資訊並無虛假、歪曲事實,不侵犯其名譽權,故A要求被告消除該徵信記錄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其後,原告提起再審,原二審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院)改判支援原告訴請,其理由在於:本案中某信用合作聯社怠於在擔保期間主張擔保責任,未能對A的徵信作出準確評價,超出擔保期間又未及時上報刪除A該筆不良擔保債務信用記錄,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消除該筆不良徵信資訊的侵權責任。

評析

與過去常見情況不同,本案並非由於“冒名貸款”或“被逾期”而導致資訊主體與銀行、信貸中心對簿公堂,而是由於保證期間屆滿,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透過法定程式實現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能否進一步要求消除不良記錄而引發。

法院對此的分歧在於:

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是否還需為此承擔還款責任 若不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包括應消除不良徵信記錄,資訊提供人(銀行)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

就第一個問題,涉及到“

保證期間經過

”之法律效果。

一般認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實體權利並未消滅;而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是權利人享有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則實體權利消滅。

換言之,即使在訴訟時效屆滿而導致債權人敗訴的場合,債權人仍有權利透過訴訟外其他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在保證期間經過的情況下,保證責任已經消滅,債權人再無權利向保證人索債,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

由此可知,本案中原二審法院的觀點,即認為由於A確實並未履行債務,已構成失信人的觀點,顯然是對“保證期間經過”這一法律後果的誤讀。

況且,保證義務以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為前提,在借款人逾期未還款而銀行也未能及時行使權利的情況下,恐怕在道德上也不應對保證人A扣之以“失信人”的大帽。

關於第二個問題,又涉及到

不良徵信記錄

的作用問題。

徵信記錄中收集了個人基本資訊、銀行信貸狀況以及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如稅務和法院資訊等),是對個人信用狀況的綜合反映,雖內容龐雜,但其核心仍在於透過銀行信貸狀況等商業資訊來評估個體的履約償債能力,以供其他機構評估借貸風險。

當個體起訴要求消除“不良徵信記錄”時,事實上指向的是:

消除“逾期記錄”

消除不當“信用評價”

前者是對資訊主體過去履約記錄的客觀記錄,後者則是在“履約記錄”的基礎上,透過一系列指標體系、模型及評估辦法,對資訊主體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如本案A訴爭要求消除的“擔保貸款五級分類次級的黑名單”即屬此類。

一旦徵信報告中存在以上兩項內容,信用主體就會被金融機構列入“黑名單”,其資信能力和還款意願將受到質疑,導致信用主體在金融領域評價和信譽的降低和貶損。

隨著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的建設及發展,個人信用資訊更是拓展至社會文化領域的方方面面,徵信之手“無遠弗屆”,在未來受到“不良信用評價”的資訊主體,恐怕都將寸步難行。

///

有鑑於徵信記錄將產生的強大威懾作用及後果,我國《徵信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典》都賦予資訊主體“查詢權”“異議權”乃至“更正、修改”之權利,救濟權利啟動的前提並不在於“信用評價錯誤”(即與真實情況不符),而在於“信用評價不當”(《民法典》第1029條),後者對權利主體的保護範圍更廣。

本案即是由於“信用評價不當”所引發——保證人A擔保的貸款確實逾期,徵信記錄的記載符合客觀情況,但由於本案中保證期間已經過,保證責任既未曾開啟,也早已歸於消滅,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作為資訊提供者的銀行沒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請求修改徵信報告,而是將貸款逾期記錄乃至不良信用評價加諸於保證人,以此倒逼保證人A還款,並放任其損失(信用評價的降低,導致其喪失資金融通及其他交易機會等損失)之產生,顯然就涉嫌侵犯其名譽權等人格權,應當為此承擔停止侵害,乃至於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