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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潛逃22年國企出納受審:貪汙公款130餘萬元

簡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部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偷蓋財務人員印鑑偽造電匯憑證,於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間先後五次私自將該集團公司公款119

收到電匯憑證怎麼入賬

4月9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一國有企業出納員高某涉嫌貪汙公款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部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偷蓋財務人員印鑑偽造電匯憑證,於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間先後五次私自將該集團公司公款119。9萬元轉入自己開設的咸陽市渭城區某建材物資經銷部,用於炒股等活動,並偽造銀行對賬單掩蓋轉款事實。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機械廠材料款現金5萬元沒有入賬,用於個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偽造掛賬單,從集團公司結算中心騙取現金8。5萬元。以上高某貪汙公款共計133。4萬元,其後高某攜款潛逃,2020年12月被抓獲。

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高某表示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有企業財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公款133。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中,法庭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及被告人陳述等庭審程式,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該案將擇期宣判。

(原標題《貪汙公款130餘萬元潛逃22年 西安一國企出納受審》)

【來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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