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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徵信的意義不是“懲戒”,而是幫助失信人修補誠信

簡介但就算是這樣,這些P2P平臺背後的資金方(銀行)仍然在借款人依法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繼續對於法律規定的無效債務進行催繳,而這種行為就是催收非法債務罪和敲詐勒索,實屬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部分銀行利用自身銀行的優勢,將存在無效

個人徵信有何作用

個人徵信的意義不是“懲戒”,而是幫助失信人修補誠信

在最近這幾年裡,個人徵信淪為懲戒“失信人”的工具,而在這些失信人受到懲戒之後履行完還款義務,我們發現他們個人徵信上的負面會繼續存在,而一些金融機構或銀行更是在“失信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未及時上傳相關資訊回覆他們的個人徵信,以至於在他們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繼續遭受到因個人徵信引起的經濟、生活、通訊等諸多限制,而這種行為已經形成了侵權行為。

特別是在近些年出現的一些邊遠地區的村鎮銀行利用P2P平臺違規發放貸後,當借款人依法長還我債務以後,他們還會繼續追繳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債務,如果把這些所謂的“無效債務”還完的話,他們就會要承受巨大的損失,而這些“無效債務”在法律上並不支援借款人償還,而且更是借款人私人資產,更何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些已經償還“無效債務”的借款人,甚至刻意要求P2P平臺以及銀行返還無效債務部分。

但就算是這樣,這些P2P平臺背後的資金方(銀行)仍然在借款人依法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繼續對於法律規定的無效債務進行催繳,而這種行為就是催收非法債務罪和敲詐勒索,實屬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部分銀行利用自身銀行的優勢,將存在無效債務未償還的借款人的個人資訊上傳至央行徵信系統,導致已經履行完還款義務的受害人各方面收受到限制,甚至於名譽上受損,這更是一種侵權行為。

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個人徵信不是一個“懲戒工具”,更不是犯罪分子以此要挾他人的“犯罪工具”,真正個人徵信的意義在於不僅警示失信人員,而且還要幫助他們如何修復“誠信”,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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