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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

簡介然而,使用震樓器的行為卻與葛某父親去世之間的因果關係弱,因為事發時,葛某一家是自主到朱女士家門口挑起爭端的,葛某家人在明知老人身患疾病的時候,沒有對其進行勸阻,而老人自身也知道自己的疾病, 但是卻主動將自己置於風險之內

裝震樓器犯法嗎

“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現實生活中,鄰里矛盾時有發生。我們無法避免人與人之間的三觀差距,但是當發生矛盾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用合理的方式解決問題,用溫和的方法溝通。

然而有時候,並不是所有人都懂得溝通,那麼調解就成為最好的方式。與鄰居爭吵不休時,當事人可以去物業管理處請求調解,也可以找專門的調解單位,如果涉及法律問題,還可以到公安機關理論。若是任由事態發展,恐怕會引發意料不到的悲劇。

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

譬如鄰里噪音問題,應該困擾過不少人。尤其是哪個家庭裡有未成年人,更容易產生噪音。如果家長此時還不注意引導,那麼就會對鄰居產生困擾。從道德的角度來說,讓人煩躁的噪音無疑應當受到批判。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每個人在住宅內時,都與鄰居擁有相鄰權。相鄰權是指,

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從法條來看,相鄰權其實就是一種促進鄰里關係友好的規定,平時大家互幫互助,為鄰居提供便利,並不損害周圍人的權利。

對於噪音,《民法典》相鄰權中也有相應的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噪音之所以被列為有害物,正是因為其雖然不會損害身體健康,卻會影響到人的日常生活,讓人心情煩躁。

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江西的一起案例,起因就是鄰里間因噪音而產生的矛盾,結局卻十分慘烈。朱女士一家自從搬入某小區內居住,就發現樓上一戶人間十分吵鬧。他們家有個還在襁褓中的孩子,每每夜深人靜之時,孩子的哭鬧聲總是令朱女士一家心煩意亂。

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

在朱女士委婉地向樓上鄰居葛某提出建議後,葛某卻稱:“我沒法控制我家小孩哭鬧,你們不能多忍耐下嗎?”由此,朱女士和葛某就結了仇。此後他們常受到噪音的突襲,在這樣糟糕的環境下,朱女士患上了失眠症。

原本朱女士一家認為,鄰居的小孩長大後,這個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卻沒想到幾年過去,葛某的兒子小葛已經能聽懂大人的教導,卻還是時常發出噪音。小葛是小區內出了名的熊孩子,不僅在小區內作弄比他小的孩子,而且一到晚上

就坐

不住,常常在房間裡跳繩、打籃球。

如果說,幾年前葛某還可以用“小孩沒辦法控制”這樣的理由來敷衍,那麼現在肯定就不再是孩子的問題了,而是他們一家人都沒有對小葛進行教育。在兩家人的關係越來越惡劣後,朱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想了一個“妙計”。

他認為,鄰居之所以對自己家小孩不管不問,是因為他們沒有體會過被噪音煩擾的滋味。他特地去網路平臺購買了一個震樓器,這種工具就是專門為了製造噪音的。震樓器開啟後,只要貼近天花板或地板,就可以讓鄰居聽到“咚咚咚”的響聲。

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

震樓器正是為了“對付”鄰居製造噪音的產物,使用這種產品其實違背了法律規定。“以牙還牙”的思想實則是愚昧而粗暴的,遇到矛盾如果採用暴力方式解決,只會激化矛盾。李先生購買震樓器後,便時常在葛某家發出噪音之時使用,來“提醒”他們不要再吵鬧。

儘管開始時,震樓器真的起了作用,樓上聲音漸漸變小。然而幾天下來,震樓器卻讓葛某一家產生了極大的怨氣。直到某天晚上十一點多的時候,小葛在朱女士已經入睡的情況下,仍舊在樓上大聲踩地板,李先生便再次使用震樓器。

然而這次,葛某徹底爆發了,他拿著擀麵杖衝下樓,開始猛地敲擊朱女士家的房門,還在外面破口大罵,而當朱女士開啟門後,只見葛某一家人都聚集在外面叫罵,就連葛某的老父親也參與其中。就在他們罵的正起勁時,只聽“撲通”一聲,葛某的父親突然捂著胸口倒下了。

他們顧不上爭吵了,趕緊將老人送到了醫院。由於葛某父親患有冠心病,在爭吵中情緒不穩定而發病,結果最終沒能搶救過來,永遠離開了人世。事發後,葛某一家怒而將朱女士一家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正是朱女士一家使用震樓器,激化了雙方矛盾,讓老人發病死亡。

那麼,在這起案件中,朱女士及其家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首先,李先生使用震樓器的做法,確實是不對的,他不僅侵犯了葛某一家居住安寧的權利,而且其做法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儘管此事的開端是葛某一家,但是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是不對的。他們可以向物業反映,可以找居委會調解,甚至可以找媒體單位,實在是不應該用違法的方式去制止違法。

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

然而,使用震樓器的行為卻與葛某父親去世之間的因果關係弱,因為事發時,葛某一家是自主到朱女士家門口挑起爭端的,葛某家人在明知老人身患疾病的時候,沒有對其進行勸阻,而老人自身也知道自己的疾病, 但是卻主動將自己置於風險之內。與此同時,朱女士一家並不能知道老人的疾病,他們在對罵期間,也並未將矛頭指向老人,所以朱女士一家無須為老人的死亡結果負責。

這起案例,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一開始葛某和朱女士兩家人能夠和平地坐在一起商議這件事,就不會導致如此慘劇。維護鄰里和諧、尊重周圍人的權利,這樣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如果只顧自己的利益,那麼最終並不能達到目的。

(文章《普法:使用震樓器違反了哪些法律?》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禁止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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