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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簡介舉個例子講,假設4個產權人各佔25%的份額,那麼外公指定大舅、小舅、媽媽繼承這25%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至於各自的繼承比例,依遺囑中寫明的繼承份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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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家的房產證上,有外公、外婆、媽媽和“我”的名字,外公立的遺囑中,繼承人是大舅、小舅和媽媽,唯獨將“我”排除在外,問該怎麼辦?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兩個舅舅和媽媽,這都是外公的子女,將子女列為遺囑中的指定繼承人,是很傳統的做法,畢竟遺產中的“大頭”正是房產,哪個老人也不希望把自己畢生財產讓一個“外人”來繼承。

那麼“我”作為外孫子女,同時也是房屋產權人之一,沒有出現在指定繼承人範圍之內,甚至遺囑中可能還存在侵犯“我”利益的行為,該如何爭取或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首先,“我”是房子的產權人之一,外公無權處置該部分,不應將其列為可供繼承的遺產

結合《民法典》第210條、209條的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且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

由此,房產證上登記的4人,均為房產產權人,即該房產是“共有”,而非外公“獨有”。

至於各產權人所佔份額,房屋不動產權證上寫明份額佔比的,

照此

執行,比如外公30%、外婆30%、媽媽20%、“我”20%;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佔比,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民法典》309條,先按購房時的出資額確定,多出多佔、少出少佔,比如購房時花了100萬,外公外婆出了70萬,其餘30萬分別是媽媽和“我”各出15萬,那麼份額就是35%、35%、15%、15%。

若出資額也無法確定,則視為等額享有,即以上4個產權人各佔25%份額。

無論份額如何劃分或分配,可以明確一點的是,既然“我”的名字在房產證上,那麼房子就有我的一部分,其他人對這部分沒有處置權。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具體到“遺產”,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注意,是“個人”財產,而非“他人”財產,對他人財產是沒有處置權的,更談不上將其列入遺產的範疇,供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外公去世後立遺囑,只能指定該套房產中他所佔份額由誰繼承,對於外婆、媽媽和“我”的份額,不能將其納入遺囑,納入也無效。

舉個例子講,假設4個產權人各佔25%的份額,那麼外公指定大舅、小舅、媽媽繼承這25%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至於各自的繼承比例,依遺囑中寫明的繼承份額執行。

綜上,倘若外公遺囑中就是對自己份額的分配,那麼“我”完全沒有理由拒絕,遺囑是有效的,除非能證明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不是真實意思表述、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被繼承人簽訂的遺囑等少數幾種情況下,遺囑才無效。

如果不存在以上特殊情況,遺囑內容完全有效,那麼直接放棄“爭取”就可以了,經繼承過戶後,房產的產權人會隨之變成外婆、兩個舅舅、媽媽和“我”。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遺囑

之所以建議放棄“爭取”,道理很簡單,一是遺囑的意願或者遺願會受到充分的尊重,無論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是女子、配偶、其他近親屬,還是毫不相關、沒有血緣關係的第三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和份額分配比例都會被執行,行之有效;

二是在繼承方式的順序上,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退一步講,即便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作為外孫子女,也不在“配偶、子女、父母”這一第一順位繼承人範圍之內,法理上也無法分得遺產份額,畢竟外婆、兩個舅舅和媽媽還在世,他們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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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中的第一、二順位繼承人

不排除一種可能,那就是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存在範圍上的擴大,比如把“我”或者外婆、媽媽的那一部分也作為遺產,透過立遺囑來繼承、分配。

那麼此種情況下,“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二,遺囑中涉及他人財產處置的部分無效,但遺囑整體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133條中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

個人

財產”。

實際上,也只限於個人財產,

,比如婚姻存續期間,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婚後購買的房產等,這些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一方去世,也只能對自己所擁有的那50%進行處置和繼承,另一方的50%是無權進行處置的,也不在“遺產”範圍之內。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不能對另一方的50%進行處置

那麼遺囑中涉及他人財產的處置,是否意味著遺囑內容全部無效呢?

並非如此,司法實踐中,對於該種情況的認定,首先不否定該份遺囑的整體法律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述,並且符合遺囑的格式,比如有見證人、簽署了年月日、被繼承簽字等,遺囑就是有效的。

但是,對於涉及他人財產的部分,該部分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按遺囑執行。

舉個例子講,具體到該案例,外公處置自己房產的份額,同時還處置了“我”的份額,指定大舅、小舅和媽媽同比例繼承,那麼處置自己份額的部分,依然有效,但處置“我”份額的部分無效,“我”依然是該套房產的產權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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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要求被繼承人在立遺囑的時候,要分清楚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他人財產。

三,“我”不認可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辦?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倘若外公遺囑中,對“我”的份額進行了處置,指明由兩個舅舅和媽媽繼承,那麼“我”肯定會不答應,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縱然是外公也無權代為處置。

那麼此時,“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途徑大致有兩個: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第一種途徑,如果外公還在世,那麼可以撤回、變更,或者重新立一份;

如果外公還在世,那麼問題就很好解決了,《民法典》1142條中前款中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只要把涉及“我”的那部分,進行撤銷或者變更處理就可以了,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法律效力;

或者直接可以重新立一份,根據《民法典》1142條後款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只要保證最後立的這份遺囑不涉及他人財產的處置即可,前幾份遺囑會隨之失效。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第一種途徑,如果外公還在世,那麼可以撤回、變更,或者重新立一份;

如果外公已經去世,那麼遺囑隨之生效,繼承也就開始了。

此種情況下,對於涉及他人財產的處置,可先於其他指定繼承人協商,爭取不對他人財產進行繼承、處置和分配,如果協商不成,那麼只能訴諸司法。

因繼承遺產而引起的糾紛,可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透過調解、裁決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法院肯定會裁決這部分的遺囑內容是無效的,因為遺囑的這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悖,100%屬於無效內容。

第二種途徑,訴諸法院,透過調解、裁決、判決來維護合法權益;

外公外婆、媽媽和我共有的住房,外公遺囑倆舅和媽媽繼承,有效?

綜上來說,“我”僅僅是房子4個產權人中的一個,外公立遺囑有權處置他的份額,不將“我”列為遺囑繼承人完全合理合法,作為外孫子女,完全沒有爭取的必要。

當然,司法訴訟只是最後的手段,事實上《民法典》第1132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優先協商解決,透過協商的方式確定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不成的再交由司法裁決。

但倘若遺囑中將“我”的份額也納入到了遺產範圍,這部分內容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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