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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 由 胡究法的如法炮製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3-01-20
簡介具體到李旭等三人的案件,李旭等三人自家的土地受到了汙染,具備權利基礎,其實施舉報是正當權利的行使,即使該廠已經給過錢了,也不能排除村民的舉報權,既然已經認定12萬元屬於自由協商,那麼第二次的5萬元自然不構成犯罪

活動板房需要做防雷嗎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汙染型的企業,雖然具有經濟效益,

賺到了錢,裝進了老闆的腰包,但是周圍的環境受到汙染,村民沒法生活和生產,只有透過舉報來維權。

陶瓷生產中陶土煅燒會產生二氧化硫等

有害氣體

,淋釉過程會釉料會產生含鉛的

廢水

,沒有成型的次品又會產生

廢渣

,這些廢氣、廢水、廢渣如果不加以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將對環境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

2013年,南陽某陶瓷公司一期工程在河南唐河建成投產,汙染隨之而來。這個工廠的建立,徹底改變了唐河縣農民

李旭、李冬至、李基先

的命運。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李旭,1973年12月27日出生,是唐河縣城郊鄉謝崗村的一位農民,家裡的小麥地僅距離工廠圍牆僅僅10米左右。每次到地裡幹活,那刺鼻的氣味迎面撲來,灰濛濛的空氣中夾雜著白色的粉塵,地裡已經鋪上一層,猶如鋪上了一層白雪,不過這白雪有毒。

汙染加劇帶來了李旭等農民所種植的小麥的大幅度減產,這就是相當於砸了這些農民吃飯的鍋呀,辛辛苦苦的農民一年到頭靠的就是這一畝三分地。

《環境保護法》第57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舉報權是公民的重要權利,環境汙染了,你不舉報,汙染不就更加肆無忌憚嗎?而環境受到了汙染,最終受害的是我們自己。

而後,很多村民自發地向村委會和環保部門投訴舉報該廠存在嚴重的環境汙染問題。而監測技術人員的結論也印證了村民的說法:

廢氣顆粒物濃度超過儀器工作範圍,屬嚴重超標!

厲害了我的哥!好比你現在要稱體重,你一站上去,儀器顯示:

“對不起!請不要站兩個人!”

儀器都沒法測量了,我估計生產儀器的廠家都沒想到你汙染能如此嚴重。

環保局也對該廠下達了處理意見:停產、整改和罰款8萬元。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誰汙染,誰來負責賠償損失。2013年和2014年,該廠陸續對汙染影響的村民做出了補償,李旭、李冬至、李基先三人也拿到補償款。

如果按照正常的事情發展邏輯,該廠整改完畢,對環境沒有汙染,該繼續生產就繼續生產,農民也不會再舉報鬧事。

或許是因為上馬排汙裝置需要大量的資金,還是其他的什麼原因,

反正汙染並沒有結束,而生產仍在沒日沒夜地進行。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李旭等三人於2015年2月份多次舉報汙染事宜,同年4月,唐河縣環保局決定對該廠按日計罰共計152萬元。

《環保法》第59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違法

排放汙染物,

受到罰款

處罰,被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

按日連續處罰。

簡單來說可簡稱“頂風作案按日處罰”,就是有汙染,讓你改你不改,繼續汙染,對不起,以前是一次罰8萬元,這是每天罰款8萬元,連續罰款

19天,共計152萬元

這罰款確實不少,該陶瓷公司真是受不了。那公司趕緊改進環保裝置吧!那你真是想多了。該廠於2015年4月找到了李旭三人:

“對於你們的汙染,我們還願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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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補償協議,

公司補償3人共計12萬元。

據李旭稱“他們曾與公司口頭約定了要他們停止汙染行為”。但是,補償後李旭三人發現排汙沒有還沒有停止,於是繼續舉報。

公司也懵逼了,趕緊找到李旭三人,

還要追加補償8萬元。

2015年6月9日,第二份補償協議出爐,當日支付5萬元,3萬元在兩個月內付清。

2015年8月,李旭、李冬至到公司拿剩餘的3萬元,被警方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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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日,唐河縣法院認定第一次協議的12萬元系自願簽訂不構成犯罪,第二次協議5萬元系三人迫使企業支付財物,以敲詐勒索罪對

李旭、李冬至“判三緩三”,李基先免於刑事處罰。

至此,李旭等三人被羈押了303天”

有人給李旭說,你要提出上訴,中院就改判實體刑,李旭等三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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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李旭等3人申訴6年,2021年6月22日,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三人做出不起訴決定。2021年9月22日,三人向唐河法院提出

5348萬元

的國家賠償,11月22日,唐河法院做出

44。4萬元

的賠償決定,三人對該賠償決定表示

不同意

,仍在繼續

複議申訴

三農民舉報汙染均被判刑,申訴6年終獲撤訴,申請賠償5348萬被拒

《刑法》第274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李旭等三人來說,到底是權利行使還是敲詐勒索?

這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的認識分歧。有意見認為,過度維權無罪;也有意見認為,維權不能違法。

應當注意,此類案件的

一方是權利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費者、勞動者

,他們力單勢薄,而

另一方是生產者、經營者

,他們財大氣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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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權益都要依法保護,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嚴格審查

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的入罪標準,擯棄就案辦案和機械辦案思想,要辨別行為背後的動機目的、行為的社會和法律性質,實現法情理的統一。

一看權利基礎是否存在。沒有權利基礎,就是無權可維。

比如到張三到飯店吃飯,故意將自己攜帶的蒼蠅放入菜中,以此為由找飯店索賠。這個侵權的事實是張三人為製造出來的,屬於典型的沒有權利基礎。

有權利基礎,行為人可以藉助《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獲得物質和精神賠償,這是

實體性權利

,同時行為人也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投訴和舉報的權利,這是

程式性權利

有權利基礎就一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嗎?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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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維權手段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還必須深入研究敲詐勒索罪的手段構成。

敲詐勒索罪的入罪手段有

“威脅”和“要挾”

,在主張權利過程中,行為人難免有一些過激言行,這些過激言行是否是“屬於威脅”和“要挾”需要認真分析,比如僅僅是

找新聞媒體曝光、想法院起訴、投訴、舉報

等等,本身就是法律賦予權利的人合法救濟途徑,這些行為並非威脅和要挾。

因此這裡的威脅應當明顯具備違法性,比如

捏造和虛構事實曝光

,比如對其他

實施暴力

,比如對他人造成

心理強制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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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維權目的是否正當。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要有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比如,職業打假人利用商品瑕疵,索要

“顧問費”,

記者掌握他人的違法行為索要

“封口費”,

一般應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法律不贊成利用別人的違法老故意製造損失,也不贊成利用違法糾正違法,更不贊成利用別人的違法來謀取非法利益。

四看索要數額。索要數額用來判斷行為人的惡意。

索要財物沒有明顯超出債務糾紛、行為人的綜合損失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為名譽、榮譽、家庭、工作、婚姻方面的損失本就難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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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李旭等三人的案件,李旭等三人自家的土地受到了汙染,具備權利基礎,其實施舉報是正當權利的行使,即使該廠已經給過錢了,也不能排除村民的舉報權,既然已經認定12萬元屬於自由協商,那麼第二次的5萬元自然不構成犯罪。

同時,很有人認為李旭三人提出的賠償5000多萬的數額有些畸高,但是誰知道李旭等三人的家庭因此案受到了多大的影響嗎?其實,

無論賠償多少都無法彌補錯誤的案件帶來的影響

,所謂的賠償只是尋求一個心理安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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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李旭和李冬至獲得了緩刑,要進行社群矯正,而李基先免刑不需要社群矯正,

唐河縣法院對三人賠償數額竟然一模一樣

,在做出賠償決定時是否考慮了這一情節呢?此外李旭訴訟幾年的律師費高達50多萬元,都是借錢訴訟,誰又來理解呢?

雖然在法律上看,社群矯正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但是筆者認為

在精神賠償數額上

也應當有所體現。

如果有哪個法官不同意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建議讓這個法官去體驗一下社群矯正,

只有感同身受才能知道社群矯正是自由的還是不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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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將案件辦錯、錯判,應當追究錯案責任。

本案是一個明顯的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歷經6年的訴訟過程,既浪費司法資源,又給當事人帶來的是無盡的痛苦,希望有關部門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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