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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人向“獄友”道出販毒舊案 其中2人被判死緩

簡介2016年11月,被關押在定海區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員向獄警舉報,其同監室的金某某(因販賣、運輸毒品罪於2015年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在等待死刑複核結果)向他透露了其與陳某某、劉某於2014年11月一同購買1500克冰毒的事實,而該筆犯罪事

販毒1500克最低判幾年

2018-06-26 12:17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鄭嘉男 通訊員 曹雯婷 周繼祥

死刑犯人向“獄友”道出販毒舊案 其中2人被判死緩

庭審現場

隨著法槌落下,一樁多年前被“疑罪從無”的販賣、運輸毒品案終於真相大白。日前,經舟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黃某某和劉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陳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獄友”舉報牽出販毒舊案

2015年12月,16名被告人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搶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罰,但此案中,仍有一些疑點未解開。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有一筆販賣運輸1500克冰毒的犯罪事實,僅有一名被告人供述,但無其他證據印證。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未將這筆事實認定。

這筆事實真的不存在嗎?會不會遺漏了什麼關鍵證據?轉機發生在第二年。

2016年11月,被關押在定海區看守所的一名服刑人員向獄警舉報,其同監室的金某某(因販賣、運輸毒品罪於2015年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在等待死刑複核結果)向他透露了其與陳某某、劉某於2014年11月一同購買1500克冰毒的事實,而該筆犯罪事實未被追究。

經過立案偵查和網上追逃,公安機關於2017年12月5日將陳某某和劉某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移送舟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案6天內,發現一名漏犯、一筆漏罪

因案情複雜,舟山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的辦案小組,對案卷材料進行了仔細深入的審查。

由於關鍵證人金某某將於2017年12月22日被執行死刑,辦案必須爭分奪秒。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檢察官迅速提審了金某某,固定了他的證言,並結合本案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發現幫他們聯絡購買毒品的黃某某(因販賣、運輸毒品罪於2015年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彼時正在服刑)未被移送審查起訴。

經過檢察官的釋法說理,金某某和劉某還透露了另一條線索——2014年9月,他們2人與黃某某共同購買了1500克冰毒,而這,正是兩年前那筆被“疑罪從無”的販毒事實。

2017年12月11日,舟山市檢察院向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漏犯黃某某和另一筆遺漏的販毒事實移送審查起訴。

破解辦案難題,補強證據鎖定犯罪事實

涉案時間長,缺少關鍵性客觀證據,怎樣補強證據,鎖定犯罪事實?這是擺在檢察官辦案小組面前的巨大難題。

針對因案件事實距今時間較長,幾名被告人對部分犯罪事實的記憶不甚清晰的情況,檢察官強化言詞證據審查,規範採信方法。他們先後多次前往看守所訊問被告人,整合案件細節線索,調取了2015年的案卷材料,重點對其中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以及本案的同步錄音錄影進行雙重審查,甄辨言詞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並將其與其他在案證據相印證,為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基礎。

在客觀性證據缺乏的情況下,檢察官結合被告人關於販毒時間、地點、行車路線、毒資支付等細節的供述,與公安機關及時溝通,引導補充偵查,同時深挖原案相關證據,收集了手機通話記錄、販毒車輛租賃協議、道路監控影片、行車軌跡、住宿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等客觀性證據,印證了被告人關於販毒過程的細節供述。

證據鎖鏈就此形成。

今年3月9日,舟山市檢察院就該案向舟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4月24日,案件開庭審理。舟山市檢察院檢察長黃輝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舟山市中級法院院長孫公幸作為審判長審理該案。

庭前,為確保庭審效果,公訴人復提被告人,準確掌握其辯解變化,研究、預測庭審的重難點問題,制定庭審預案。庭上,為準確有力指控犯罪,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運用多媒體出示案件證據,緊扣事實開展訊問,並對本案的法律適用及案件的社會危害性進行了釋法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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