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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車位要交錢?九江柴桑區中奧天悅灣被指“套路”消費者

簡介3月 22日,柴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秩序科曹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局已收到沈先生反映的相關情況,他查看了中奧天悅灣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發現其中存在不對等條款,他認為這些不對等條款違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但該局沒有審查開發商合同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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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先生向記者反映,其去年3月在柴桑區中奧天悅灣樓盤認購了一套房屋,當時開發商宣稱“ 買房送車位”,但沈先生交房屋首付時,卻被另外收取2 萬元車位定金;此外,開發商與沈先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存在不對等條款。他希望相關部門能糾正不對等的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要求開發商退回定金。記者調查發現,該樓盤“ 買房送車位” 卻另收錢的銷售行為,曾被柴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定為違規銷售。

送的車位要交錢?九江柴桑區中奧天悅灣被指“套路”消費者

投訴:房企違規銷售合同條款不對等

去年3 月份,中奧天悅灣開發商宣稱“ 買房送車位”,沈先生就是在這一活動期間看中了該樓盤17棟 1單元805室的房子。然而,沈先生認購房子時卻被置業顧問告知,“買 805房源需要繫結購買該專案移動車位使用權,如若不買,房價需增加2 萬元。”此後,沈先生向開發商交納了房子首付,還另交了2 萬元的車位使用權定金。

在沈先生看來,開發商宣稱“ 買房送車位” 卻另外收取車位錢,這種行為屬於欺詐銷售,而不買車位就要增加房款的行為是變相捆綁銷售。因此,沈先生至今未支付完剩餘的2 萬元購車位款。

今年1 月28日,開發商向沈先生髮出了地下機械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解除函,要求他支付解除合同違約金8000元。沈先生認為,不存在違約一說,開發商的銷售行為本身就存在問題,交清剩餘的購車位款就等於默許了開發商的這種行為,他希望有關部門能查處開發商的違規銷售行為,並讓開發商退還自己購車位的定金。

此外,沈先生檢視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時發現,裡面有條款存在不對等。

記者從沈先生提供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看到,購房者延遲交付房款,按累計應付款的2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而開發商延遲交房,則按照全部房價款的1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沈先生質疑稱,合同違約金不對等,這對買房者來說公平嗎?這樣的合同能透過相關部門的備案?他希望相關部門能進行調查,並協調修改他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不對等的條款。

調查:去年因違規銷售被住建部門叫停

3月 19日,記者以購房者的身份撥打了中奧天悅灣銷售熱線,一名自稱是銷售人員的男子向記者介紹了該樓盤的“ 特價房” 活動,並稱沈先生購買的房屬於“ 特價房”,當時“ 特價房” 還有“ 買房送車位” 的活動。

車位真的不要錢?在記者的追問下,該男子坦言,車位需要花錢購買,如果不想要車位,可以選擇該樓盤正常價位的房子。

去年3 月27日,據媒體報道,柴桑區住建局在回覆網友投訴時,曾認定中奧天悅灣“ 買房送車位” 卻另外收錢的行為屬於違規銷售,當時該局還約談了中奧天悅灣專案企業負責人,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違規銷售行為,並退還違規收取的定金。

公開資料顯示,中奧天悅灣開發商為九江中奧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曾被九江市房地產業協會評為“2019年度優秀企業”。

迴應:合同條款違背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

針對沈先生反映的購房合同備案一事,柴桑區住建局3 月18日回覆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在住建局備案,稽核出售商品房的買賣雙方基本資訊、房屋、價格、資金監管等資訊並進行確認,避免出現“ 一房多售”。如有違反法律的合同條款,請投訴人帶合同原件和有關購房材料到柴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住建局進行諮詢和投訴。

住建局周姓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該局已約談了中奧天悅灣的開發商,並要求開發商協調處理好沈先生的相關投訴。就沈先生反映的購房合同中存在條款不對等、捆綁銷售等問題,他建議記者聯絡市監部門瞭解有關情況。

3月 22日,柴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秩序科曹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該局已收到沈先生反映的相關情況,他查看了中奧天悅灣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發現其中存在不對等條款,他認為這些不對等條款違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但該局沒有審查開發商合同的權力,無法要求開發商修改合同內容,建議購房者走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是否存在捆綁銷售車位行為?市場監管局物價股管姓股長表示,該樓盤並非所有的房屋都採取捆綁車位的方式銷售,因此不能認定其為捆綁銷售,只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方式。

22日下午,記者聯絡到了中奧天悅灣一朱姓負責人,不過她對上述問題避而不答,僅表示會有其他工作人員聯絡記者。但截至發稿,該公司工作人員並未聯絡記者。

律師:不能以購車位為由變相增加購買者負擔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子君指出,早在2018年,省住建廳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銷售行為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府備案價格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不得捂盤惜售或者囤積房源,不得價外加價或者以捆綁車位(車庫、柴火間、儲藏間等)、裝修等附加條件變相價外加價。

李子君稱,如果沈先生所言開發商“ 不買車位房價增加2萬元” 的行為確鑿,那麼開發商就涉嫌侵犯沈先生的自主選擇權。李子君表示,開發商不能以購買車位為理由,變相增加購買者的負擔。

(來源: 江南都市報)

編輯:吳晨

責編:陳姍

稽核:高明

【來源:九江視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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