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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動遷中,實際使用人享有哪些利益?

簡介試想,如果這套公房張某甲和張某乙均未實際居住,均在他處購房居住,公房已經空關多年,那不再需要討論“實際使用人”,包括搬遷或臨時過渡費、安置費等在內的所有動遷利益均應當歸符合條件的同住人進行平分

動遷獎勵費歸實際居住人嗎

在公房拆遷中,一般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享有拆遷利益。關於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認定問題,揚遠律師在之前的文章中為大家進行過介紹。

除此之外,公房動遷糾紛中,還經常會涉及到“實際使用人”的問題。

何為“實際使用人”?為什麼討論公房的“實際使用人”?有了“實際使用人”,對公房的動遷利益分配會產生什麼影響?哪部分動遷利益屬於“實際使用人”?

今天,上海揚遠律師事務所房產團隊透過一則案例,並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為您系統分析公房的“實際使用人”!

公房動遷中,實際使用人享有哪些利益?

案例

介紹

張老先生和太太生育兩個兒子,張某甲和張某乙。上世紀70年代,張老先生單位分配給其一套浦東新區公房,原始受配人為張老先生、太太和兩個兒子,承租人為張老先生,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這套公房裡。

1990年,張某甲結婚,因公房面積較小,一家人沒法居住,所以兄弟兩個商量張某乙搬出,在外借房居住,張某甲每月貼補其部分租金。

1991年左右,張某甲的兒子出生,張某甲遂出資對房屋進行重新裝修,張某甲一家三口、張老先生和太太一直居住其中。之後,張老先生和太太相繼去世,承租人一直未變更。

2010年,張某甲的兒子結婚,兒子和兒媳開始居住在靜安區產權房。這套房是兒媳孃家公房動遷安置的房產,當時兒子和兒媳都作為被安置物件,居住不困難。

2013年孫子出生,孫子戶口報入這套公房,但從未實際居住。

2020年初,公房面臨動遷,在冊戶口共6人:張某甲及老婆、兒子、兒媳、孫子及張某乙。經初步核算,動遷公房價值補償款200萬元,各類獎勵費50萬元,房屋裝潢補償、搬遷、過渡等各項費用50萬元,動遷利益總計300萬元。

張某乙是不是同住人?張某甲的兒子、兒媳和孫子算不算他處有房?有沒有權利主張利益?300萬利益怎麼分?張某甲和老婆算什麼身份,能多拿利益嗎?所有人平分還是怎麼分?

在公房動遷中,最常見的兩個概念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關於其認定問題,揚遠律師在此前的文章中有過詳細介紹。除此之外,我們還經常會聽到一個概念,就是“實際使用人”。

一、何為公房的“實際使用人”?

簡單來說,就是指實際佔有和使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在實踐中,因為公房面積較小或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並非所有對公房有居住權的人在動遷時仍居住使用公房,部分人選擇在外借房或另購房屋居住,只有少部分人仍居住使用公房。該部分實際居住使用公房的人即為“實際使用人”。

以本案為例,顯然張某乙曾經在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但因為公房居住困難、家庭經協商搬離公房在外借房居住,動遷時已經多年未實際居住,屬於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但不屬於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動遷時,在冊戶籍中張某甲及老婆一直居住在公房多年,在不考慮其他處是否有房的情況下,其應當屬於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同時也是公房的“實際使用人”。

二、“實際使用人”對動遷利益分配會產生什麼影響?

按照上海市目前的動遷政策,動遷主要考慮的是對公房的權利人進行安置,以達到改善居住條件的目的,因此在動遷過程中一般會區分房屋的權利人和實際使用人,原則上由房屋的權利人享有動遷利益,如有實際使用人,則使用人必然會因搬遷、過渡等產生必要的費用,應對其進行安置。因此,“實際使用人”必然會對公房的動遷利益分配產生影響。

以本案為例,由於張某乙戶口在冊,但在公房拆遷後其並不需要搬遷或臨時過渡;相反,張某甲和妻子作為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其在公房拆遷過程中必然需要搬遷或臨時過渡,故其有權要求主張相應利益。

試想,如果這套公房張某甲和張某乙均未實際居住,均在他處購房居住,公房已經空關多年,那不再需要討論“實際使用人”,包括搬遷或臨時過渡費、安置費等在內的所有動遷利益均應當歸符合條件的同住人進行平分。

三、哪部分動遷利益屬於“實際使用人”?

前述已經提到,動遷利益一般主要由房屋拆遷補償款和其他各類獎勵、補貼、安置費用等構成。到底哪部分屬於“實際使用人”呢?

根據上海高院《關於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承租人和符合條件的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

對於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動遷利益,搬家補償費、裝置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等費用,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裝置遷移和臨時過渡的同住人或實際使用人享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裝置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裝置所有人。

實踐中,就房屋裝潢補償款而言,如有證據證明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對房屋裝潢作出貢獻的,一般會考慮歸該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享有。

具體到本案中,雖然房屋動遷利益總計300萬元,但並非所有的動遷利益都應由張某甲及老婆、張某乙三人平分,房屋裝潢補償、搬遷、過渡等各項費用應由實際使用人張某甲及老婆享有,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款在內的其他各項徵收補償利益應由三人平分,此為比較合理的分割方案。

公房拆遷本身就具有極強的政策性,法律規定又紛繁複雜,所涉糾紛往往涉及諸多法律問題,除了同住人認定、他處有房認定等,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對於利益分配也可能會產生影響。

揚遠律師建議您,如遇類似糾紛,務必及時委託專業人士處理,以最大化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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