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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律師攜斧頭作物證參與庭審,是否“危害法庭安全”?

梁宏剛認為,在此事件中,律師有攜帶斧頭的正當理由和必要性,在緊急情況下為當事人盡職辯護,攜斧行為是為了展示證據,主管動機並沒有意圖去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該行為也有利於法庭查清事實,不予處罰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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