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在案事實,司某1與白某22014年9月9日登記結婚,2016年1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締結婚姻關係後雙方共同生活兩年有餘,從白某1、白某2的家庭實際情況看,其家庭成員均在城市工作、生活、學習,並無證據證明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