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標簽橋隆

以案釋法 | 拒絕履行生效判決4.7萬餘元給付義務,福州橋隆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被限制高消費!

”一名福州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