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亦明確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