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興奮劑鬥爭重要一步!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軟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貸,是否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至於2021年3月1日之前實施的高利貸“軟暴力”催收,或是一般的電話、微信催收案件,要追求法院按照《(十一)對司法解釋的否認及其問題解決》一文,宣告當事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難度可想而知,但尚未一審判決或是正在二審的案件,能夠按照《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