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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參與賭博,涉案金額12.6萬判多久
- 2022-12-21
四川抓豹貓判刑幾年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案例來源:
公訴機關
XX
縣人民檢察院
,
(
20
XX
)湘
07
XX
刑初
2
XX
號
被告人
王某
,男,
1970年生於湖南省
XX
縣
。
被告人
連某
,女,
1975年生於湖南省
XX
縣
。
XX
縣人民檢察院以常安檢刑訴
[20
XX
]2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犯賭博罪,於
20
XX
年
10月
XX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
20
XX
年
10月
XX
日立案受理,經
XX
縣人民檢察院建議並徵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
20
XX
年
10月
XX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XX
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
XX
年
2月的一天,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商議組織人員參與
“六合彩”賭博,由
王某
收取投注的碼單錢交予
連某
,
連某
再在賭博網站上投注,獲取的返利按約定的比例兩人分配。
2月至7月間,
王某
利用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內分享
“六合彩”資料及相關投注資訊,鄧某、徐某、劉某、彭某等參賭人員將下注碼單及賭資透過微信發給
王某
,
王某
再透過微信發給
連某
,
連某
在賭博網站(
×××。com)投注。賭博網站按照投注金額的12%返利到
連某
賬戶,由
王某
、
連某
按約定比例分配。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共收取賭資人民幣
126229元。
王某
非法獲利
10000餘元,
連某
非法獲利
2500餘元。
20
XX
年
7月
XX
日,被告人
王某
被抓獲歸案;
20
XX
年
7月
XX
日,被告人
連某
主動向某機關投案。到案後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連某
退繳了非法所得人民幣
25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
1。常住人口資訊卡、接報案登記表、案件揭發過程及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鄧某、徐某、劉某、彭某的證言;3。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的供述與辯解;
4。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截圖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已構成
#
賭博罪
#
。本案系共同犯罪,
王某
、
連某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均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
王某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
連某
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參與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
王某
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
王某
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連某
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
王某
、
連某
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
連某
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王某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
連某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追繳被告人
王某
違法所得人民幣
10000元,並上繳國庫;
四、沒收被告人
連某
違法所得人民幣
2500元,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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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cqzhihaolaw.com/)
【
賭博罪金額與量刑標準
】
賭博罪的金額標準是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構成賭博罪的情形有
:
1、聚眾賭博行為中,在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的情況下,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
2、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即構成賭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