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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引糾紛,財產如何分?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2月13日法(民)發(1987)38號,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

同居期間工資是不是共同財產

一、【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2020年5月,李某開始與王某同居,並生有一子一女。後李某訴請解除同居關係,並分割同居期間購買登記在王某名下兩套房產。法院判決李某與王某各享有一套。王某以轉款憑證證明其系實際購買人、該判決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爭議焦點:1。同居關係財產處理原則?2。案涉房產如何處理?

二、【律師分析】

1.財產認定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財產,如查明屬按份共有的,則按各自份額分享權利;如查明屬共同共有關係,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據此,同居期間一方所得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收益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合法收人,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雙方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收入,應按雙方出資份額、所作共享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2.本案處理參考。

李某與王某2020年5月開始同居,未依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不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相關條件(民法典第1049條),雙方自願選擇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係,

不享有

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於王某和李某不具有配偶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所獲財產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2月13日法(民)發(1987)38號,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故對同居期間一方名下財產,另一方主張共有的應負有舉證責任,但李某並未提供出資購房相關證據,故李某無權要求分割王某名下房產。原生效判決損害了王某合法權益,應予撤銷。

三、【主要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041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9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22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

第90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四、【典型類案實務要點彙總】

1。【同居關係解除時,同居期間共有財產應為一般共有】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共有房產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應予受理】

共有房屋在執行案件中被部分查封,共有權人為析產目的提起訴訟的,應允許析產訴訟進人實體審理階段,而不應程式上駁回起訴。

3。【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無法證明出資額,應視為共有】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作出貢獻的,對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法院應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並結合財產實際情況予以合理分配。

4。【同居期間共同購置房屋,分割時,應考慮出資份額】

同居期間共同購置房產,通常情況下按投資比例分割,但已明確登記為共同共有房屋,應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為基本原則,並應充分考慮投資人對房產出資份額。

5。【復婚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後,同居一段時間再復婚的,只要同居符合實質結婚要件,其間所得財產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非法同居期間取得財產,認定歸屬應考慮公序良俗】

認定是否屬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不能僅以該項財產取得時間確定,同時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權屬性質認定應有公共政策的考量。

7。【婚姻關係效力從同居時起算的,同居期間房產共有】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生活開始時起算的,同居期間所購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他人財產權益】

對非法同居或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明顯偏向一方當事人,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應予糾正。

9。【同居期間,必要生活費及小額醫療費,非不當得利】

男女雙方戀愛同居期間,一方支付的日常生活開銷,及一方為對方墊付的小額醫療費,一般不應認定為不當得利。

10。【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同居期間債務仍共同償還】

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在被宣告無效前,基於同居期間發生的借款債務應由雙方共擔,非共同生活的合法配偶在借款人死亡後,作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

11。【離婚後同居,因共同生活而產生債務,屬共同債務】

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同居雙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2。【被誘使脫離監護的精神病人侵權,減輕監護人責任】

明知對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仍誘使其脫離監護而與之同居,由此產生侵權的,應減輕加害人監護人責任。

13。【多因共致同居女友猝死,應適用公平原則分擔損失】

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爭吵中因病發致死亡的,雙方均無過錯,應適用公平原則綜合因果關係和經濟能力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損失。

14。【非合法婚姻家庭關係同居者,可訴請家庭成員賠償】

非合法婚姻家庭關係的同居者,在共同勞作中因家庭成員責任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責任人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5。【報道兇殺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構成名譽侵權】

新聞媒體報道公安機關尚在偵查的殺人案情況時,擅自披露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間同居及性關係,侵犯被害人隱私,構成名譽侵權。

16。【為解除不正當兩性關係所籤分手協議,應認定無效】

為解除不正當兩性關係所籤分手協議,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屬於民法理論上的不法約定之契約,應認定為無效。

17。【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籤財產分配協議,應有效】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8。【同居關係解除,未成年母親撫養子女,監護人協助】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未成年母親仍可撫養哺乳期內子女,監護人應照顧被監護人生活,故其監護人應協助撫養。

19。【同居期間形成共同財產、債務,應平均享有和承擔】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人、購置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0。【戀愛中雖越軌,不構成一方訴請解除同居關係理由】

戀愛雙方雖有越軌行為,但並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訴請解除同居關係的,應不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

同居引糾紛,財產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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