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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雷律師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如何解決,是否可以起訴發包方

簡介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崔二來分包被告山河公司的專案、被告山河公司的代理人多次開會承諾費用由被告山河公司承擔、每月的勞務費也是由山河公司支付為由要求被告山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山河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崔二來分包山河公司專案、山河公司代理人承諾費用由

甲供材料結算如何處理

崔二來

、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非全日制用工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李有雷律師分析:拖欠農民工工資如何解決,是否可以起訴發包方

當事人

原告:李得民。

委託訴訟代理人:

XX,陝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二來。

被告: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漢市團風縣團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財,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治源。

審理經過

原告李得民與被告崔二來、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山河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7月1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得民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山河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治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二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李得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勞務費34883元;2、判令被告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於2020年6月3日受僱於被告一,負責臨潼區XX社群三期管理現場施工,約定每月勞務費14000元。2021年4月13日,經被告一與原告結算,原告共提供勞務時間為6個月11天,雙方結算共計勞務費89120元。被告一、被告二總計已支付54237元,剩餘34883元未支付。被告一書寫現金日記賬一張,確認並透過微信發給原告。被告一崔二來分包被告二山河公司專案,被告二也多次開會承諾由其負責原告勞務費,且每月的勞務費由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故被告二有向原告承擔支付勞務費的責任,應對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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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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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

被告崔二來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山河公司辯稱,現場的勞務分包給了陝西方先建築勞務公司,其與原告沒有直接關係;其向原告付款是按照法律規定,成立了農民工專用工資賬戶代付農民工工資,僅僅只是代付。圍繞其答辯觀點,被告山河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勞務分包合同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20年8月8日,被告山河公司(發包人、甲方)與案外人陝西方先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承包人、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藍光長島國際社群專案三期總包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給乙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崔二來僱傭原告負責該專案現場管理工作。2021年4月13日,被告崔二來向原告李得民出具結算單一份,載明:“山河藍光三期李得民:6個月11天,單價14000元/月,合計89120元,借支46237元,過年發8000元,共計54237元。89120-54237=34883元,下餘工資34883元。崔二來612324199305295414。”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訴至本院。審理中,經查,被告崔二來向原告出具的結算單中的借支46237元和過年發8000元,均系被告山河公司以網上代發代扣、代發工資名義透過銀行轉賬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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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

1、被告崔二來是否應當向原告支付34883元勞務費;2、被告山河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關於焦點1:為了證明其訴訟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崔二來向其出具的結算單,結算單明確載明下餘原告工資34883元,被告崔二來未到庭應訴,未對原告訴狀陳述的其與被告崔二來之間系僱傭關係的事實及其向原告出具的勞務費結算單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結算單的真實性應予認定。從結算單記載內容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崔二來之間屬於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被告崔二來應按其向原告出具的結算單載明的下欠金額支付原告勞務費。關於焦點2:連帶責任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崔二來分包被告山河公司的專案、被告山河公司的代理人多次開會承諾費用由被告山河公司承擔、每月的勞務費也是由山河公司支付為由要求被告山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山河公司對原告主張的崔二來分包山河公司專案、山河公司代理人承諾費用由山河公司支付的事實不予認可,並提交了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證明其將涉案專案的勞務分包給了案外人陝西方先建築勞務公司,其與原告之間無直接的法律關係,其向原告付款是代付行為。原告的證明不足以證明被告山河公司基於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應對被告崔二來的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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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只是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並非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山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援。為了減少訟累,若被告山河公司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可按此前的方式在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

綜上,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

五百零九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崔二來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李得民勞務費

34883元。

二、被告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672元,減半收取336元,由被告崔二來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有雷律師提示:拖欠勞務工資現象,屢禁不止,原因眾多;作為提供勞務一方來講,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證據意識,能夠證明自己幹了多少活,多少勞務,勞務的單價是多少,勞務的總價是多少,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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