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頁遊戲首頁網頁遊戲

受到紀律處分等於政治生命終結?還能得到提拔嗎?

簡介按照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到期怎樣處理

受到紀律處分等於政治生命終結?還能得到提拔嗎?

問:很多人認為,受到紀律處分,就意味著政治生命終結,不能得到提拔了。這種認識對嗎?

受到紀律處分等於政治生命終結?還能得到提拔嗎?

這裡,我們通過幾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陳某,原系成都市錦江區鹽市口街道辦事處主任科員,2007年下派鹽市口街道學道街社群任黨委書記,負責社群全面工作。其在社群公共設施維修維護工程專案中未按規定履行工程招標比選程式,構成失職錯誤。2016年4月,陳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受到處分後,陳某工作崗位調整為街道經濟工作部部長。陳某及時轉變角色,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其負責的特色街區打造工作受到了區內通報表揚。同時,陳某更加註重增強黨性修養,提高業務能力,在思想、業務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2018年4月,陳某被提拔為成都市錦江區鹽市口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案例二

楊某,2007年至2009年,擔任湖南省桃源縣規劃局副局長,分管規劃驗收工作,其在某建設專案規劃驗收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2010年10月,桃源縣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楊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受處分期間,楊某立足本職,一邊紮實工作,一邊認真反思,在業務工作上精益求精,力爭上游。2016年2月,楊某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9年3月,楊某再次被提拔重用,擔任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案例三

敖某,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珠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2年3月因非法佔有等錯誤,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2002年3月至2006年4月,敖某任渝水區農業局幹部,受處分期間及處分影響期滿後,敖某工作勤勉,業績突出。2006年4月,敖某重新被提拔為副鎮長、鎮黨委副書記。2011年4月,敖某任新餘市渝水區信訪局黨組書記、局長。在任職信訪局主要負責人期間,敖某繼續勤奮工作,化解矛盾能力突出,渝水區信訪工作四年獲得全省“三無”縣區。2016年10月,敖某被提拔為任新餘市渝水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以上三個案例中的當事人有隻受到黨紀處分的,也有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有的是輕處分,有的是重處分,但是過了處分影響期後都得到了提拔,這說明

給予黨員幹部紀律處分,並不是將其“一棍子打死”,而透過懲戒來教育感化,治病救人。黨紀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紀律處分的影響期,對於過了處分影響期表現優秀的幹部,組織仍給其提拔重用的機會。

紀法知識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黨紀處分都有一定的處分影響期。

1.警告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比如,本文案例1中陳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在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但是一年的處分期滿後,只要其符合職務晉升的條件,其之前受到的警告處分就不再影響其晉升。

2.嚴重警告

。按照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但是,如果違紀行為的實體依據是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那麼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是一年。比如,案例2中楊某於2010年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顯然適用的是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其受到的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是一年。一年的處分影響期滿後,也不影響提拔。

3.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由於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比如,案例3中敖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的處分影響期滿後,不再影響其職務晉升。值得說明的是,案例2中楊某被法院判決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根據黨紀處分條例,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本案中,楊某本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因為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受到了嚴重警告處分。該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二年。二年的處分影響期滿後,也不影響提拔。

4.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也就是說,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一年或者二年的影響期滿後恢復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二年後,不再影響職務晉升。也就是說,留黨察看對職務晉升的影響為三年或者四年。

5.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影響期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在政務處分影響期內,受處分人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對於開除以外的處分,受處分人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但是,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