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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律師函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簡介本案經二審審理,貴陽中院全部採納了我們的觀點,認為:《律師函》載明的內容具有事實基礎,發表《律師函》系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律師函》無任何侮辱、誹謗等以致貶損原告名譽的內容,為合理維權而傳送的律師函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被髮律師函會有什麼影響

【裁判要點】

為合理維權而傳送的律師函不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基本案情】

南跑

公司於

2020

4

29

在其微信公眾平臺發表了某線上馬拉松的獎牌圖片,三日後,作為同行的貴水公司在其微信公眾平臺發表了與南跑公司高度相似的獎牌圖片。南跑公司發現後,多次聯絡貴水公司未果,遂委託律師事務所向貴水公司傳送了制止其著作權侵權的律師函。然貴水公司卻拒收該律師函,南跑公司為維權無奈之下遂將律師函發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貴水公司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遂對南跑公司提起名譽權侵權之訴。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身名譽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透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發現名譽權侵權有兩個關鍵詞:

侮辱、誹謗

那何為侮辱?何為誹謗?

侮辱

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常見的方式有:暴力侮辱、語言侮辱和文字侮辱。

誹謗

通常指捏造虛假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傳送律師函是否會侵害名譽權?

【律師評析】

一、

律師函的內容是否違法?

律師函系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

委託,

其律師

根據

客戶

單方所掌握

、提供

的資訊

和內容,

站在委託人的立場闡述

基本

事實並發表

法律

意見

的法律文書

其體現的是

客戶的意志和訴求,以

期用

最直接

最快捷的方式警醒

相對方

制止侵權行為,

實現對委託人

權利的高效

救濟。

本案雙方當事人因著作權糾紛而引發名譽權糾紛,名譽權案件在先開庭審理,對於不同性質的兩案,法官本不應在名譽權案件的審理中對前述著作權糾紛作出判斷及處理,但在名譽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官卻偏偏超職權對著作權問題進行了判定,進而認定名譽權侵權。後著作權糾紛案件經貴州高院審理並認定貴水公司構成侵權,名譽權糾紛案件才在二審中對此予以糾正。

筆者認為,

在雙方著作權糾紛並未明瞭的情況下,如一昧苛求律師函完全符合客觀事實,顯然不符律師函本身的性質及功能

。本案所傳送的律師函目的在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內容有依據、表述客觀理性,顯然無法認定為內容違法。

此外,律師函的內容是專業律師運用法言法語對於具體行為進行的法律意見評析。在實踐中對於評論意見性言論往往給予更多的寬容,以保障言論自由,因此意見是否完全、絕對的正確並非律師函侵害名譽權的判斷依據,在發表法律意見的同時是否含有侮辱、誹謗等以致貶損對方名譽權的言詞才是審查重點。在本案中原告認為律師函中“剽竊”一詞侵犯了其名譽權。“剽竊”實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之一,系專業的法律術語,故實在難以認定為違法。當然含有侮辱、誹謗等內容的律師函也不可能會從律師的手上流出去。

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需為公眾所知悉。

名譽既然是社會評價,對名譽權的損害必須是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名譽行為影響了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應當以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降低為標準。鑑於律師函具有傳送給特定物件的特點,若律師函僅傳送給相對方且無任何第三人知曉,則通常不會構成侵權。但若濫用權利(如故意營造輿論壓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使律師函內容是真實的,亦可能會構成侵權。

三、名譽權的保護物件不包括名譽感。

所謂的名譽感是個體主觀上對自己的內部價值評價。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組織體不像自然人一樣有自身感受,沒有名譽感,而自然人內在的名譽感則受個人特質和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大,如在本案中原告公司的股東則認為被告行為造成了其夫妻感情出現裂痕,顯然是其個人名譽感較強。

本案經二審審理,貴陽中院全部採納了我們的觀點,認為:《律師函》載明的內容具有事實基礎,發表《律師函》系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律師函》無任何侮辱、誹謗等以致貶損原告名譽的內容,

為合理維權而傳送的律師函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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