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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違法建築不因經過行政處罰就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簡介最高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市政府有權對吳某未經登記的房屋的第四層建築調查、認定、處理

違建如何變成合法建築

最高院:違法建築不因經過行政處罰就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在徵地拆遷中,一提到“違法建築”,很多被徵收人都會談之色變。因為,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時候,那麼很有可能得不到徵收補償。但是,有的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未經審批建造的房屋,在房屋徵收之前,已經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那是不是違法建築已經自動轉變為合法建築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最高院的相關案例。

最高院:違法建築不因經過行政處罰就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吳某是麗水地區林場職工,1995年,吳某申請房屋改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許可建2層,建設過程中,行政機關發現吳某存在少批多佔的違法行為,經過處理後在1996年補辦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來吳某又擅自加建第三、第四層。1999年,行政機關對吳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吳某足額繳納罰款,但是第三、第四層沒有取得產權證書。2016年,區政府釋出公告,吳某的房屋所在地塊被納入徵收範圍。徵收部門認定未經批准加建的第三層建築為合法住宅,同時認定第四層建築為保留使用。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最高院再審。

最高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市政府有權對吳某未經登記的房屋的第四層建築調查、認定、處理。房屋的第三、四層是吳某沒有經過批准進行加建的,已經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但是並沒有補辦審批手續,也沒有進行產權登記。吳某認為房屋第四層已經被行政處罰過了,應當認定為合法建築,缺乏相應依據。並且徵收部門對於未經審批的第三、第四層建築,確認第三層建築為合法住宅,第四層建築保留使用,已經保障了吳某合法的徵收補償權益。

最高院:違法建築不因經過行政處罰就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所以說,對於違法建築,不能因為經過行政處罰,那麼則自然轉變成了合法建築。當然,在徵收過程中,確實存在一部分違法建築,但是,有時,徵收部門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逼迫被拆遷方簽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會採用“以拆違建促拆遷”的方式,將無證房屋統一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應當結合歷史的和現實的因素進行綜合地判斷,不應該一刀切地將無證房屋統一認定為違建,一律不給予徵收補償,以拆違建來促拆遷。

最高院:違法建築不因經過行政處罰就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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