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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要被強拆?記住只有這個主體才能強拆!

簡介1.首先,行政機關無直接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強拆的主體如何認定

廣大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

如果法院沒批准強拆,誰來拆都是違法的。

即便是你已經得到了補償安置,或者無理由拒絕搬遷,未經法定程式,徵收方不能強制拆除你的房屋。下面咱們透過一個實戰案例來學習這個法律知識點。南通中院案例 :徵收機關不因被徵收人得到補償安置而享有直接拆除被徵收房屋的職權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被訴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房屋要被強拆?記住只有這個主體才能強拆!

1.首先,行政機關無直接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即便被徵收人已經得到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補償安置,徵收機關也無直接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

2.其次,安置補償未能實現時不能予以強制拆除

無補償即無徵收以及先補償後執行是徵收土地和房屋時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在獲得安置補償前,被搬遷人有權拒絕搬遷。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雖然匯龍鎮政府持有王金輝簽字的補償安置協議,但自2016年該協議簽訂後,王金輝戶一直信訪不斷,對協議、評估報告等明顯持有異議、不予認可。直至2019年房屋被拆除,王金輝戶亦仍居住於此,未主動交出房屋付諸拆除,未實際享受到安置補償,且在匯龍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房屋當日該戶多次報警。在此情形下,匯龍鎮政府未經法定程式逕行拆除案涉房屋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

房屋要被強拆?記住只有這個主體才能強拆!

3.法院判決:未經法定程式強拆房屋違法!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匯龍鎮政府2019年2月27日拆除位於啟東市匯龍鎮××××號的行為違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啟東市匯龍鎮人民政府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怎麼樣,大家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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