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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痛!未上訴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損失鉅額賠償款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搜尋的指導意見,本院經類案搜尋,(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民事裁定認為,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若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透過二審程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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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痛!未上訴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損失鉅額賠償款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訴權的最後一道屏障,非常重要和有價值。但是,申請再審是有條件的,再審程式的啟動需要滿足最基本的條件,即“在窮盡常規救濟途徑之後,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

那麼,當事人主動放棄上訴權後,還能不能申請再審呢?本文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而且當事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第一部分 案情簡介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21)魯民申8337號民事裁定書

A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B負全部責任,A無責任。事故發生後,A即被送醫院治療,在救治過程中發生心源性猝死或肺栓塞而死亡。鑑定報告載明:“創傷及不得不施行的手術均為導致其因心源性猝死或肺栓塞死亡的高危因素”,但同時認為“A自身患有老年疾病……道路交通事故對死亡的參與度為61%-90%”。

第二部分 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按照75。5%的參與度比例判決駕駛員B、車主C連帶賠償A的法定繼承人D死亡賠償金507948元。

D沒有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C提出上訴後,二審判決沒有變更一審判決對涉案賠償責任比例的認定,僅是變更了責任主體。

二審判決維持了該賠償比例,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D不服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請求

改判

(2021)魯07民終1479號民事判決

第三項

,判令保險公司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各分項限額內

賠償再審申請人各項損失474707。54元

。理由是:

一、二審法院對涉案交通事故死亡參與度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1。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2。A的死亡原因是因交通事故,在救治過程中發生心源性猝死或肺栓塞死亡,其自身體質對死亡結果沒有影響,即使有一定影響,也不屬於法律上的過錯。

3。本案對於計算賠償數額不應考慮參與度問題,受害人年齡、個人體質對自身死亡可能存在一定誘因,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受害人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而自負相應責任。

慘痛!未上訴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損失鉅額賠償款

第三部分 再審觀點

再審法院認為:

本案一審法院採信該鑑定意見,酌定被申請人保險公司對於A的損害後果承擔75。5%的賠償責任。對於本案一審判決後,申請人沒有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胡曉東提出上訴後,二審判決也沒有變更一審判決對涉案賠償責任比例的認定,僅是變更了責任主體。

在此情形下,申請人還能否針對二審生效判決申請再審,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搜尋的指導意見,

本院經類案搜尋,(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民事裁定認為,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若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透過二審程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式,透過一審、二審程式尋求權利的救濟。

再審程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式。

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式,從而使得特殊程式異化為普通程式。

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據此,在本案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的情形下,申請人申請再審就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比例提出異議,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的相關法律規定,其再審申請事由依法不成立。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慘痛!未上訴導致再審申請被駁回,當事人損失鉅額賠償款

第四部分 律師評析

本文的案例,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從案情本身來說,當事人的訴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的情形,應當參照適用,A不應承擔任何的責任,再審申請的鉅額賠償款應該得到支援。

本文案例帶給我們的啟示有:

一、程式法意識是當事人必須要具備的一種重要法律意識

程序正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的重要保障,程式法是保證實體法得以正確實施的重要保障。違反程式法的,嚴重的將導致實體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訴訟時效問題,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管轄問題等,都會影響實體權利的實現。

本文案例的焦點問題是再審申請的條件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忽視的一個問題,尤其是對於普通當事人而言。當事人覺得實體權被侵犯,但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訴權,不透過正當的救濟途徑維權,希望在判決生效後透過特殊救濟渠道維權,將不被法律允許。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筆者在日常的諮詢中就遇到過類似的問題。一個當事人敗訴後,明顯認為判決不公,但不提起上訴,而是希望在執行中與對方和解,讓對方讓步,想法非常單純和天真。沒有法律做支撐的和解,對方為什麼要讓步?道理其實是很淺顯的。

可見,程式法知識的欠缺和意識的淡薄,後果非常嚴重,也從另一個側面更加凸顯法律專業人士,尤其是律師的作用和價值。

二、儘量提交類案檢索報告

在案例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代理人可以根據案情的需要,主動進行類案檢索,及時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的報告。用權威案例佐證己方觀點,為法官的裁判提供借鑑,其實也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種約束。

當然,法官也可以根據案件審理和判決的需要,主動進行檢索,根據類案檢索的情況作出判決。本文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十分相似,如果及時提供或提醒法官注意,可能判決的結果就會不同。

三、重視律師在案件中的作用

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一般不會犯此類程式性的錯誤。在一審判決作出後,律師會對一審判決進行評估,如果判決確實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會建議當事人提出上訴。提示風險和提出法律意見,是委託代理人的基本職業道德和合同義務。

如果律師在此方面沒有給出建議,是否構成失職,要看委託合同的約定。一旦認定失職,當事人可以要求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上訴同樣可以透過再審改判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例外情形,那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這類案件施行一審終審制,當事人沒有上訴權,但是噹噹事人認為判決確實存在錯誤時,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這種情形不違背“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在申請再審”的基本原則。

當然,本文案例中的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雖然最終被駁回,但其提起再審申請的訴權並沒有被剝奪。只不過,這種訴權僅具有程式上的意義,無法保障其實體權利得到保護。

煙火律師認為,本文案例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大家都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在訴訟過程中,高度重視程式法的價值,必要時一定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從而真正有利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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