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動作武俠首頁動作武俠

行使追索權,除匯票金額外可主張利息,自到期或提示付款日起算

簡介【判決結果】: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某標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款154,890

承兌超期要付利息嗎

【原告上海某標識工程有限公司】訴稱:

原、被告於2018年9月簽訂標識標牌分包工程合同,被告將“上海某禾大廈”專案的標識標牌分包工程交給原告施工。原告按期交付施工成果,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後被告於2019年7月29日向原告開具金額為154,890。40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支付時間為2020年4月28日,但被拒絕支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款154,890。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計算方法為:以154,890。4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29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

逾期利息應從原告提示付款日開始計算,如不能證明提示付款日,則應從起訴日開始計算,並請求酌情調低利率標準。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7月29日,被告(出票人)向原告(收款人)出具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份,票據號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票據金額154,890。40元,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4月28日,承兌人為被告,承兌人承兌: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匯票到期後,提示付款已拒付。

行使追索權,除匯票金額外可主張利息,自到期或提示付款日起算

【人民法院認為】: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

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

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涉案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

,被

告系出票人、承兌人,原告向被告追索票款金額,與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可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

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提示付款的時間,涉案商業承兌匯票於2020年4月28日到期,本院酌定於2020年5月8日開始,被告應支付利息。

關於利率,被告請求酌情調低,於法無據,本院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某標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商業承兌匯票票款154,890。40元;

二、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某標識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計算方法是:以154,890。4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5月8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97。80元,因適用簡易程式減半收取計1,698。90元,由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