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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英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如何定罪量刑?

簡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古時候侮辱先祖會判什麼罪

「清明祭英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如何定罪量刑?

清明節即將來臨,祭奠先祖,同時也祭奠英雄烈士。

不管是戰爭年代還是和平時期,那些為了革命勝利、為了祖國安寧康泰而奉獻生命的英雄們,值得我們深深懷念和無比敬重。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必將收到法律嚴懲。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明祭英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如何定罪量刑?

根據最高檢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

136號),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經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

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所侵害的群體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範人物時,應當整體評價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不宜區別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和侮辱罪、誹謗罪。

雖不屬於烈士,但事蹟、精神被社會普遍公認的已故英雄模範人物的名譽、榮譽被侵害的,因他們為國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貢獻和犧牲,其名譽、榮譽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納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犯罪物件,與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予以刑法上的一體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行為人利用資訊網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引起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網路誹謗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屬於“情節嚴重”。辦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時,可以參照上述標準,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情節要求,但在特定時間節點透過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的網路平臺和媒介公然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引起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只是在相對封閉的網路空間,如在親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發表不當言論,沒有造成大範圍傳播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祭奠英烈,傳承奉獻精神。

學法守法,共建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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