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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反殺案”回顧:殘疾按摩師被男子入室挑釁,持刀將其反殺

簡介《刑法》第20條第3款有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損毀財物多少錢夠刑事

為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出臺了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政策,第20條第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也不能說出於正當防衛便可以殺人,它超過明顯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那就屬於防衛過當了。而防衛過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比如說遼寧反殺案,便屬於後一種情況。遼寧反殺案發生在遼寧撫順一家足療店中,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足療店已經結束了營業時間。平時店裡的員工為方便會睡在店裡,這天也是如此,殘疾按摩員於某義正準備休息。

“遼寧反殺案”回顧:殘疾按摩師被男子入室挑釁,持刀將其反殺

忽然聽到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這敲門聲來自受害者呂某,當天他喝得酩酊大醉。喝醉了的人頭腦都有些不清醒,判斷能力降低,沒察覺這已經不是營業時間了。依然敲門想要進店足療,於某義因為不在營業時間,並未理會他。誰知呂某不管不顧,在門外強行推動上鎖的大門,還想要進入室內。

於某義是個殘疾人,多有不便,瞧著醉醺醺的呂某難免心裡有些害怕。因擔心受到傷害,便取出了一把摺疊尖刀,並在客廳門口掰開尖刀想要自衛。此時呂某也推開了大門,扒開門廳與客廳間的屏風,跟於某義廝打起來。混亂中,於某義手持尖刀刺中呂某腹部,呂某當場倒地不起。聽到爭吵打鬥聲,在二樓休息的另外兩位員工叢某和王某趕到,見狀急忙撥打120。

“遼寧反殺案”回顧:殘疾按摩師被男子入室挑釁,持刀將其反殺

三人一同將呂某送至撫順市礦務局醫院,無奈正好刺中要害,雖然及時送醫還是搶救無效死亡。於某義殺了人也有些慌,悄悄跑去父親墳墓準備自殺,幸好被家人攔下。經勸說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其辯護人提出:醉酒的呂某強行破門入戶,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而於某義不能準確估摸出他想要幹嘛,持刀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應當不屬防衛過當。當然,呂某強行闖入,確實是不法侵害行為。於某義反擊也屬正當防衛,符合法律上正當防衛構成的要件,此要件一共有四條:必須針對不法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必須是實際發生且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為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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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義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保護足療店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自然屬正當防衛。但經警方調查,呂某強行進入的足療店是經營場所,並非住宅。呂某當時也未攜帶任何兇器,且於某義已認出呂某是曾到足療店消費的顧客,依然持刀捅向其腹部造成其死亡。

《刑法》第20條第3款有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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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某的不法行為沒達到

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那麼此時,於某義的防衛行為並非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又造成了重大損害,便屬防衛過當。考慮到當時的情況以及防衛程度、防衛動機、權益性質等方面,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於某義防衛過當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即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量刑標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官職。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此案中雖然於某義致呂某死亡,但呂某有錯在先,對造成此後果有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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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於某義的行為屬防衛過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在案發後,於某義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構成自首。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都可減刑處罰,幾經考量。

2020年11月18日,決定判處於某義有期徒刑四年,並附帶民事賠償35000元。庭審結束後,於某義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9月10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此案事實證據確鑿。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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