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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立中關於出資形式的法律問題

簡介關於出資方式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出資方式有哪幾種

#普法行動#想要企業保持長久持續的發展,如何依法合規的設立是前提與基礎。企業設立的過程如果不規範,股東或合夥人之間對於設立中的各項問題沒有書面檔案確立,那麼後續很容易引起爭議和糾紛,嚴重的勢必影響企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先從設立時的出資問題進行分析,後續將繼續對其他問題進行分享。

出資是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條件,企業設立之前,為了避免後續產生的糾紛,建議股東或者合夥人在設立之前簽署相應的出資協議或者股東(合夥人)協議,對出資各方的出資額和對應的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發起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情況進行詳細、明確的約定。

企業設立中關於出資形式的法律問題

關於出資方式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十二條 【出資方式】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設立中關於出資形式的法律問題

因此在企業設立時,要明確企業設立的組織形式,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確定出資的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自不必多說。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往往存在很多的爭議,尤其是對於非貨幣價值的確定,如果沒有公平合理的價格認定方式,往往會導致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不滿,最終導致後續矛盾的激化。

那麼法律規定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等出資的價值應該怎麼確定呢?

從公平公正的角度講,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應當選擇各方共同認可的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財產評估報告,依據評估報告的價值確定出資的數額。

而對於勞務的出資,因為不具有可評估性和可轉讓性《公司法》並不認可,僅《合夥企業法》在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中可以勞務進行出資。但是這種情況下,應當以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為前提。

企業設立中關於出資形式的法律問題

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但實際上由於企業尚未正式設立,不具備主體資格無法在設立前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實際操作中設立時以非貨幣出資的情形基本無法實現,往往是在企業設立後再以非貨幣的形式進行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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