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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孫娟娟:網售自制粉蒸肉應否被“職業打假”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05-21
簡介事實上,原國家食藥總局在《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上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問題的覆函》中就已提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路上異地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等食品,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的溫度和時間較難符合規定,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

如何自制粉蒸肉的粉

原創 孫娟娟 薊門決策 收錄於合集 #薊門法律評論 23個

網售自制粉蒸肉

應否被“職業打假”?

孫娟娟

河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

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近日,一則“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三無產品,法院判其退賠5萬”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據媒體報道,重慶王女士因銷售自家手工製作的粉蒸肉等土特產被“職業打假人”起訴。法院兩審均認定王女士銷售“三無產品”,判決其退還4500元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4月23日在其官微發訊息稱,該院已派員前往當事人所在的村子,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當事人釋明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依法申請再審。

事實上,2021年網售自制臘腸遭遇10倍索賠的事件也曾引發熱議,王女士的遭遇可謂再次引發了業內外對職業打假、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關注。

評論 | 孫娟娟:網售自制粉蒸肉應否被“職業打假”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從制度初衷而言,懲罰性賠償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食品安全法》的升級應用旨在消解耗時久、收益低等不維權、難維權問題,並威懾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實踐中,王海打假辛巴假燕窩時所彰顯的專業維權及其監督之力,是當下市場所不可缺的共治力量。

然而,“知假買假”的權利濫用、“造假買假”或“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又導致了專業維權的汙名化。就被重點狙擊的食品消費領域而言,非實質性食品安全問題的十倍價款索賠不僅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也消耗了有限的行政資源。當下,《食品安全法》的標籤瑕疵例外、深圳地方立法限制職業打假都試圖透過制度糾偏來遏制以盈利而非保障食品安全為目的職業打假。

爭議事件頻發本身反映了職業打假從預包裝食品到餐飲商品、從線下到線上的一個拓展性發展。更有甚者,面對新的線上銷售模式,如微商、直播的發展,許多小業主成為職業打假的新物件。即便涉案生產經營者覺得無辜,不公平,自制食品銷售的低門檻並不意味著無視外部對食品安全的監督。即便事前透過備案、登記等方式放寬對小作坊、小餐飲的入市監管,“幾小”食品的安全保證更需要事中事後的監督。職業打假者的“虎視眈眈”可謂外部監督中的重要存在。無論食品從業者的人數多寡、年齡高低,這個行業本身的專業性意味著他們首先應當是專業之人,懂得從產品、過程、資訊等多個維度來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事實上,原國家食藥總局在《關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上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問題的覆函》中就已提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網路上異地銷售真空形式包裝的散裝熟食等食品,貯存和運輸熟制食品的溫度和時間較難符合規定,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風險。

反觀王女士的遭遇,據媒體報道,其自稱從業歷來規範經營,包括事前證照到位、產品提供包裝等。此次交易涉及的150碗粉蒸肉則因“包裝尚在設計”、“量多時間緊”而沒有規範經營。這也是法院作出“三無產品”認定的事實依據。從事實依據到法律準繩,支援10倍賠償的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由於《食品安全法》將與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列為食品安全標準,典型的標籤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又規定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為應當標示的內容。據此,沒有前述標籤資訊的食品因為涉及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會獲得索賠支援。

然而,當下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並不適用於散裝食品。此案中涉及到的粉蒸肉作為散裝食品,其被認定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條和《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當這一銷售行為違法無疑時,其是否必然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而且,包裝標識欠缺的食品並不必然引發食品安全問題。“知假買假”未必有助於防控現實或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的副作用,已經引起司法適用的重視,進而以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實質性審查來彰顯個案正義。

從“毒豆芽”到“三無粉蒸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的法定安全性與事實安全性的落差已經引發諸多爭議。無疑,趨嚴的食品安全法制和標準規範意在防控風險,避免出現危害生命、健康這些不可逆的損害。這需要持續的普法、科普來消解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感性理解,以營造有利於守法、執法、司法的輿論環境。與此同時,對於既有的問題也需要適時調整,避免法律的束之高閣或僵化適用。例如,針對“毒豆芽”中出現的安全爭議,修訂後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就增設了“因危害人體健康”的實質性判斷,以避免入罪擴大化。

筆者也注意到,“三無粉蒸肉”的申辯理由之一是沒有標識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瑕疵,因為被告在冰櫃上張貼了產品的相關標籤,在微店網路銷售的平臺上也有展示頁面等。就個案啟示而言,食品種類繁多、銷售模式日益創新。那麼,標籤又或者標識作為面向消費者的資訊披露,是否也有更多的可選項。無疑,合規經營是守法的表現之一,但合規亦有成本,尤其是小規模業態的承受之力。這亦是規則設定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以提高規範的可操作性。

原標題:《評論 | 孫娟娟:網售自制粉蒸肉應否被“職業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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