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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飛飛等被告人涉黑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首犯獲刑二十四年

簡介今年9月30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範飛飛、餘德超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宣告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範飛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

範飛飛同夥劉海波判幾年

12月29日,受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範飛飛、餘德超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範飛飛等被告人涉黑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 首犯獲刑二十四年

今年9月30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範飛飛、餘德超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宣告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範飛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餘德超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海波等28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十個月到十七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範飛飛2003年3月刑滿釋放後,聯合被告人餘德超長期混跡於賭博場所。自2006年開始,二人採取“各拉隊伍、抱團發展、互相幫襯”的方式,帶領其他被告人在宿州市埇橋區桃園鎮、北楊寨鄉、符離鎮等地開設賭場。在賭場內高利放貸,以暴力、衝砸方式索回所輸賭資,欺壓參賭人員。在宿州市城區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動輒數十人持砍刀、鋼管等兇器在公共場所、鬧市區約架械鬥。透過非法高利放貸,強行插手民間經濟糾紛,採用暴力、“軟暴力”手段向他人討債或幫助他人討債。被告人範飛飛、餘德超依靠暴力打出名氣,透過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範飛飛、餘德超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範飛飛等人提出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原標題:《範飛飛等被告人涉黑案二審宣判 維持一審判決 首犯獲刑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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