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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簡介審查範圍0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羈押案件(審判階段的案件為一審6個月內、二審4個月內未宣判的羈押案件)02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經濟犯罪、與職務行為相關犯罪等)在辦羈押案件0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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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自2021年7月1日起,荔城區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主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輕罪案件羈押率過高、構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營企業案件因不必要的羈押影響生產經營等突出問題,以及羈押背後所反映的以押代偵、以押代罰、社會危險性標準虛置、羈押必要性審查形式化等不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等問題,針對三類重點案件開展全流程、全覆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

審查範圍

0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羈押案件(審判階段的案件為一審6個月內、二審4個月內未宣判的羈押案件)

02

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經濟犯罪、與職務行為相關犯罪等)在辦羈押案件

0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在辦羈押案件

審查環節

我為群眾辦實事|強化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審查成果

截止9月底,荔城區人民檢察院共對三類重點案件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384人(次)。經審查決定或建議不羈押51人(包括不捕40、決定變更或釋放以及建議變更或釋放11),佔審查總人(次)的13。3%;因被審查人認罪認罰不羈押合計34人,佔不羈押總人數的66。7%。

典型案例

荔城區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中嚴格按照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範圍、重點環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作出改變強制措施的決定。

因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審查逮捕階段拒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供述內容與客觀證據相左,被荔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願意認罪認罰及主動退出違法所得。

經荔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綜合考量全案情況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社會危險性小,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相關規定,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下一步,荔城區人民檢察院將在有效減少不必要羈押、推動降低審前羈押率、依法保障被羈押人人身權利的同時,推動實現以社會危險性條件為重點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實質化、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運作,切實為群眾辦實事。

名詞解釋

羈押必要性審查

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製作:吳菁敏

【來源:荔城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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