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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忽視腹腔出血導致通事故患者死亡,醫方賠償107餘萬元
- 2023-01-09
輸液不回血是怎麼回事
一、患方陳述
2018
年
5
月
18
日,原告何某的妻子宮某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傷,經
120
救護車送到
x
市甲醫院進行治療。
2018
年
5
月
19
日經診斷為:
一、顱腦損傷
1
、腦挫裂傷
2
、右側上額突竇前壁、外壁骨折
3
、鼻骨骨折
4
、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5
、右側上額竇積液
6
、前額挫裂傷;二、閉合性胸部外傷
1
、雙側多發肋骨骨折
2
、雙側胸腔積液;三、腹部閉合性外傷
1
、腹腔積液
2
、腹腔積氣;四、右肱骨近端骨折;五、
L2
、
L3
椎體壓縮性骨折。
5
月
22
日補充診斷
1
、呼吸窘迫綜合徵,呼吸衰竭,
2
、肺栓塞。
5
月
22
日宮某某出現呼吸困難,在被告
x
市甲醫院的要求下將宮某某轉院到
x
市乙醫院進行治療。
2018
年
5
月
22
日被告
x
市乙醫院診斷為腹部損傷、瀰漫性腹膜炎、小腸破裂、肺挫傷,在採取一系列治療措施後,宮某某於
2018
年
5
月
24
日
4
時
53
分去世。
二、
患方觀點
宮某某入院時神清語明,沒有致命損傷,正是由於兩名被告在診療過程中診療措施不當才造成宮某某死亡的後果,因此兩名被告應賠償原告所有的損失。
三、
甲醫院觀點
不同意原告的請求,某某醫院醫療行為中的不足僅僅對患者病情加重存在因果關係,與死亡後果無關。某某醫院應限於適當承擔因過錯而使患者額外增加的相關醫療費用。某某醫院對患者進行了三次腹部穿刺,均未發現腹腔內出血的情況,為患者實施開腹手術就是沒有指徵的。
司法鑑定認為某某醫院延誤治療,導致患者病情加重,並以此確定某某醫院對於患者病情加重應
承擔主要責任依據
是不足的。
四、乙
醫院觀點
關於患者死亡原因,鑑定意見系臨床法醫推定,而非病理法醫的病理結論,鑑定結論明顯不足。在死亡原因無法確認的情況下,鑑定人推斷得出死亡原因,並以此依據判定醫方過錯,是明顯依據不足的。
中華醫學會編著臨床診療指南創傷學分冊第五章腹部創傷第二節診斷要點和處理原則二、【處理原則】第三條第一款急診剖腹探查指徵
5
種情況,在患者入住某醫院處直至某醫院決定開刀前的一段時間內是不具備的,所以,鑑定意見認為某醫院延誤手術是錯誤的。鑑定人認為的手術指徵是錯誤的,以此為依據作出的鑑定意見也是錯誤的。
患者病情複雜,入某醫院後從治療到死亡不足
36
小時,在某醫院積極合理診療的情況下,患者病情仍進展迅速,終因重疾難返,最終死亡。此過程並未違反醫療常規及診療指南,已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某醫院申請法院依法裁定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五、鑑定
意見
屍體檢驗報告:死亡原因為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x
市甲醫院為主要責任;
x
市乙醫院為次要責任。
六、
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宮某某)雖外傷較為嚴重,但是,如明確診斷,及時手術治療,其病情是可以轉歸的,鑑於
x
市甲醫院沒有及時實施剖腹探查術,延誤了診斷、延誤了治療,致使病情加重;
患者入住
x
市乙醫院後病情進一步惡化,但腹腔出血的體徵進一步明確,此時應當按照中華醫學會編著臨床診療指南外科學分冊腹部閉合性損傷診斷要點的指南要求,儘快明確診斷,儘快實施剖腹探查術。
而醫方(
x
市乙醫院)仍考慮無法排除肺栓塞可能,不除外胸腔或腹腔新發出血不能使用溶栓或抗凝等治療的風險,而繼續觀察病情變化,對症處理。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院判決,
被告
x
市甲醫院承擔
70%
的責任向原告賠償
753541。75
元;被告
x
市乙醫院
30%
的責任向原告賠償
322946。47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