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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釋出司法解釋:以價值作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簡介《解釋》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什麼是最高的價值標準

人民網北京4月7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釋出《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釋》針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司法環節發力,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釋》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據介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等罪名。以往司法解釋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實踐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適應案件複雜情況的問題。《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以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解釋》突出對特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從嚴懲治。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為例,《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2)為逃避監管,使用特種交通工具實施的;(3)嚴重影響野生動物科研工作的;(4)二年內曾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受過行政處罰的。

此外,《解釋》全鏈條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據介紹,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後續的銷贓環節。基於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有力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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