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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為什麼不對勞榮枝使用測謊儀?

簡介綜上,測謊儀測謊作為一種心理測試,其結論不是法律範疇上的“鑑定結論”,也就不能作為證據

測謊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

在勞榮枝案二審階段,法庭上的勞榮枝毫無悔意,表現的非常鎮定,自我辯護絲毫沒有怯場,求生欲滿滿,可以說是和公訴人

“唇槍舌戰”,勞榮枝在法庭上裝傻賣慘,自曝隱私,公訴人問她“為什麼去那麼多地方”,她回答說“是去看祖國的大好河山”,檢方繼續詢問的時候,勞榮枝甚至說“我怎麼知道,你們去問法子英啊”,為了讓人相信她的話不惜發毒誓“帶上全家人性命”,其前後矛盾、毫無邏輯的陳述引來法庭一陣陣“發笑”,簡直是“金句頻出”,那麼,明眼人都看出她在撒謊難以自圓其說的情況下,廣大網友不僅有個疑問,為什麼不對勞榮枝使用測謊儀?

勞榮枝案:為什麼不對勞榮枝使用測謊儀?

庭審現場

法官能使用測謊儀嗎?

測謊儀在司法領域裡的應用,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是頗有爭議的,儘管目前透過測謊結論認定犯罪的準確率不低,但這只是統計學上的概念,因為利用測謊儀測謊畢竟還是有誤差的,而測謊技術說到底還是一種

“模糊技術”。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三者之間在刑事訴訟中既互相配合又有分工,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檢查、法律監督、提起公訴由檢察院負責,審判由法院負責。從這個分工不難看出,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是個被動角色,一般不會主動去尋找證據,所以法官一般不會使用測謊儀斷案。

勞榮枝案:為什麼不對勞榮枝使用測謊儀?

網路圖片

測謊儀結論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答案是不能。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年9月《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規定:測謊鑑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鑑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主要認可了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類鑑定,但不包括心理測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有

7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綜上,測謊儀測謊作為一種心理測試,其結論不是法律範疇上的“鑑定結論”,也就不能作為證據。

勞榮枝案:為什麼不對勞榮枝使用測謊儀?

勞榮枝接受訊問

測謊儀測謊還有應用價值嗎?

測謊結論雖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可以使用其幫助審查、判斷證據,在刑事偵查方面,測謊儀還能指點迷津,確立工作重點和努力方向。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謊言遮蓋不住真相,謊言在證據鏈面前終究站不住腳,也必然不攻自破,因為真相只有一個,真相早晚要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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