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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簡介如果註冊商標的全部商品或服務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在撤銷階段,一般提供一項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商標整體予以維持註冊的可能性較大

商標的使用許可權是多少年

對於商標註冊人而言,當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

遭遇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時,該怎麼辦?

今天讓我們來看看其中常見的第一種情況:

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如果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商標(以下簡稱“被撤銷商標”)存在使用行為,在收到國家知識產局下發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時,需要按照官方的規定提交使用證據,以維持商標的註冊。這時候尤其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包括:

1.提交使用證據的時間

在收到官方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時,需要自收到官方的通知之日起

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

,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提供使用證據的主體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即

只要證明註冊商標實際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即可

。如果是被許可人提供的使用證據,可以提交雙方的許可協議、許可備案公告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許可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宣告。

3.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範圍

在提交使用證據的時間範圍上,以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日為時間點,需要提供

在撤銷申請日往前推三年的證據材料

,大家可能會疑惑往前推三年,如何計算呢,這個不用著急,在收到的官方下發的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書上會有清楚的描述,如:

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如果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在撤銷的三年之間,即超出了官方要求的期限(或早於或晚於),一般情況下,官方都不予認可。但考慮到商標法立法的本意,如果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撤銷申請日三年之後的證據,官方對會個案進行認定。如果提供三年後的使用證據

僅是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的象徵性使用

,官方一般不予認可。

但如果提供的三年後的使用證據足以證明商標確實進行了使用,或者證明商標註冊人為使用商標進行了前期準備,足以證明具有使用商標的意圖和行為,則該使用行為有可能會得到認可。因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制度的建立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商標註冊人,而是為了促使商標註冊人積極地使用商標,發揮商標的實際效用,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提供的證據雖然在三年後,但是確實可以證明該註冊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或者具有使用的意圖,則該商標被維持的可能性較大。

4.提供使用證據的地域範圍

由於商標具有地域性,因此提供的使用證據必須以中國大陸地區為限。提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使用證據,包括中國香港、中國臺灣、中國澳門的證據,均不予認可。

5.提交使用證據的證據範圍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的規定: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採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籤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絡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釋出,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選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絡的檔案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釋出,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上述證據並不需要全部提供,只要證明商標進行了真實的商業性使用即可。但是對於僅提供單方的使用證據,由於可以事後偽造,一般情況下,官方不予認可。

例如,

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能視為是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資訊等;

(4)實物與複製品。

(5)商標註冊資訊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宣告;

(6)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如公司內部使用行為;

(7)僅作為贈品使用;

(8)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9)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因此,對於上述單方證據或者其他不能證明商標進行真實的商業使用行為的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比如發票、第三方宣傳報道、期刊廣告、媒體廣告、榮譽證書等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行為。

已經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存在使用行為

6.提供使用證據的商標標識

對於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應當體現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如果改變了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徵,則不能認定為註冊商標的使用。對於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徵沒有實質性改變商標的使用證據,一般官方予以認可。

但也存在一個問題,即商標註冊人名下存在兩枚顯著特徵基本相同的商標,而兩枚商標的表現形式存在一定差異。當其中一枚商標遭遇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而商標註冊人僅能提供另一枚商標的使用證據時,這種證據是否可以得到認可?

對於此種情況,商標存在被撤銷的可能性。即使在撤銷階段,官方基於顯著特徵無明顯變化的情況下維持了商標註冊。但在撤銷複審或者訴訟階段,如果提供的證據均為另一枚商標的使用證據,

則存在不予認可的風險

7.提供使用證據的商品或服務

對於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也應當同時體現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如果註冊商標的部分商品或服務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應當提出該具體部分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

如果註冊商標的全部商品或服務被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在撤銷階段,一般提供一項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商標整體予以維持註冊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在撤銷複審或者訴訟階段,存在質證環節,如果僅能提供部分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則與該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註冊可予以維持,在其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的註冊,

予以撤銷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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