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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曝光!:警方用測謊儀查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簡介開啟APP,檢視更多精彩圖片8月14日晚,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釋出通報,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濟南市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

在什麼情況下用測慌儀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從多方瞭解到,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對涉案人員還採取了測謊等輔助手段。

細節曝光!:警方用測謊儀查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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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晚,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釋出通報,阿里女員工周某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濟南市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

此時距離案件發生已經過去了18天,在這18天裡阿里女員工周某經歷了報警、公司舉報、員工食堂發傳單、網路曝光維權等一系列的事情。

此前周某在公開自述中提到,在飯局中被灌酒並遭到華聯超市員工張某的猥褻,後又在酒店遭到領導王某文的侵犯,案件涉及阿里巴巴、濟南華聯超市、亞朵酒店等多方。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採訪接近案情的知情人士瞭解到,本次飯局是阿里巴巴淘鮮達和濟南華聯超市簽約後的商務晚宴,女員工周某是該專案阿里方的主要負責人,但涉嫌猥褻的張某並非該專案華聯方的負責人,而是被華聯方叫過去陪酒的。

該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當晚,一行人以山東酒局規矩落座,席間設有主陪、副主陪,總共8人,其中有兩位女士,除周某外還有華聯的一位女員工,該女員工飯局中並未飲酒,酒局中不存在灌酒的情況。

此案調查期間,各種流言四起,張某也曾親口否認猥褻,亞朵酒店宣告為王某文補辦房卡經過了周某的同意,由此,事件陷入羅生門。

警方通報證實了王某文和張某存在猥褻行為,但也帶來了新的質疑。其中最大的疑點是,為什麼周某會在第二天讓嫌疑人張某進入她的房間,如何判斷強制猥褻?

據新京報從多方瞭解到,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對涉案人員還採取了測謊等輔助手段。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付建向記者表示,如果是在女性醉酒無意識的狀態下發生性關係或猥褻行為,不管是否徵得女性同意都可以判定為強姦或強制猥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邀請進房間不是表示同意發生親密關係的證據或暗示。即使允許進了房間,但只要女性明確拒絕的情況,如果男性採取強制措施就屬於違背女性的意志,涉嫌構成強制猥褻或強姦,這是對女性自主權的尊重。”

新京報貝殼財經透過多方調查並結合公開資訊,試圖還原事發以來的發展脈絡。

01

反轉?

在此前周某的自述中詳細描述了王某文四次進入其酒店房間的過程,其中提到,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她的房間是在亞朵酒店前臺私自補辦的房卡。這則言論一時間讓亞朵酒店陷入違規辦卡的輿論漩渦。

8月11日,亞朵酒店釋出宣告稱,當時辦理房卡得到了周某的確認,按照同住手續給王某文辦理了房卡。自此,周某被質疑說謊,網上開始流傳有關周某自導自演、主動投懷送抱的猜測,不少人認為事件會出現反轉。

14日,警方通報證實了張某、王某文確實存在強制猥褻行為,但這並未消解流言。網友質疑聲不斷,為什麼定為強制猥褻而非強姦?為什麼周某要在第二天聯絡張某進入房間?如何判斷強制猥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付建對此做出瞭解答,付建告訴記者,如果是在女性醉酒無意識的狀態下發生性關係或猥褻行為,不管是否徵得女性同意都可以判定為強姦或強制猥褻。

而如何判斷女性是否為醉酒無意識狀態,付建表示,可以從三個方面確認,第一是在監控錄影中檢視,女性如果是被幾個人抱著揹著扶著回去的,那肯定為醉酒狀態;第二是,看是否有意識,如果走路東搖西晃被他人攙扶著也可以判定為醉酒狀態;第三就是透過酒量判斷,如果平時滴酒不沾,而此時喝了很多酒,也可以認定醉酒。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荔稱醉酒證據較難收集,“婦女是否處於醉酒的狀態不同於醉駕的醉酒標準,不能用每毫升血液高於80毫克的標準來衡量,要用生理上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作為評定標準,而身體耐酒性又因人而異。”

通報顯示,當天酒桌不存在灌酒的情況,但透過嘔吐以及無法辨認房間號等狀態可以看出周某當時處於醉酒狀態。

至於為什麼判定強姦而不是猥褻,趙荔稱強姦和強制猥褻的區別體現在兩方面,其一,主觀上強姦罪是以發生性行為為目的,而強制猥褻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目的,是為了滿足其性慾的其他方面。其二,客觀方面,強姦罪是以強行發生性行為作為既遂的判斷標準,而強制猥褻罪是以有意識地接觸婦女的性器官為既遂標準。這兩個罪在未遂的情況下並不太好區分,實踐中可以以最後一步是否發生了性行為作為評判標準來區分。

付建表示,判定強姦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在法律實踐中,判定為強姦罪除了違背婦女意志條件,還有一個很重要證據材料是受害人體內及現場殘留的精液。根據警方通報的情況來看,由於報警是退房、打掃房間之後,房間很可能已經沒有相關證據殘留,所以沒有判定為強姦很有可能是證據材料不足。”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即使打掃了房間,還可以透過檢查雙方身體上是否有傷痕,指縫間是否有對方皮屑、衣服纖維等做鑑定,“在這起案件中,事發之後女方報警,警方很快去帶她做了體檢,如果發生了性關係是會有痕跡的。即便房間已經打掃,其中身體敏感部位的指紋,包括反抗中對方的皮屑、衣服纖維如果和對方的纖維傷痕吻合,也可以證明是否猥褻或強姦。”

警方通報顯示,7月28日,周某曾在清晨聯絡張某,並告知張某其房間號,張某進入房間後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這成了此次通報最大的疑點,也是人們質疑周某的地方。

在強制猥褻的認定上,許浩稱,“說邀請進房間不是表示同意發生親密關係的證據或暗示。即使允許進了房間,但只要女性明確拒絕的情況,如果男性採取強制措施就屬於違背女性的意志,涉嫌構成強制猥褻或強姦。”

許浩還表示,“如果要證明女方自願,需要拿出相關證據,比如雙方情侶關係、聊天記錄、錄音或以前多次發生性關係的記錄等證明,否則,即使最初同意發生性關係,在過程中又明確表示不同意發生關係,那麼對方就要停止,否則可能構成犯罪,這是對女性性自主權的尊重。”

趙荔表示,雖然強姦罪的法律認定並不複雜,但是實踐中能夠定罪卻不容易。因為這類案件大多發生在沒有監控的地方,往往事發後能夠收集的只有雙方各執一詞的控告和辯解。有些案件可以透過對身體殘留物質的鑑定來確定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但是,即使證據能夠證實發生過私處的身體接觸,甚至發生過性行為,要想定罪,還需要最後的一方面證據——違背婦女意志方面的證據。比如衣服撕扯痕跡、抓痕等等,但如果女方處於醉酒狀態下,證據就很難收集。

而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判罰也有所不同,付建稱,“首先,基本刑,上下限不同,強姦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強制猥褻罪為五年以下。其次,最高刑罰不同,強姦罪最高死刑,而強制猥褻罪則沒有死刑規定。第三,加重情形不同,強制猥褻罪僅有具體規定了一種加重情形;而強姦罪的加重、從重情形要遠多於強姦罪。”

02

酒局風波

這場風波的緣起要推演到18天前的一場酒局。

7月27日,杭州剛剛送走颱風“煙花”,將防颱風應急響應由Ⅰ級調整為Ⅲ級。

這天阿里巴巴淘鮮達女員工周某要前往濟南,完成和濟南華聯超市最後的簽約,她是該專案的主要負責人。此前一天,周某的上司王某文已經先行前往濟南。

淘鮮達是阿里巴巴同城零售事業群旗下實現本地超市入駐,以及消費者購物1小時到家的平臺。

企查查顯示,濟南華聯超市隸屬於濟南華聯集團,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查閱濟南華聯超市公眾號發現,算上華聯便利店,華聯超市在濟南有96家。

實際上,此次淘鮮達和華聯超市的合作合同早在7月15日已經完成了網籤,此次線下只是為了完成最後的蓋章。周某曾在自述中表示,“合同已經郵寄”,表達自己無需前去完成簽約,被領導強制要求前往。

然而警方的通報否定了周某這一自述,“結合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資訊、相關電子資料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

當日,簽約完畢後,王某文邀約華聯超市的人員一起吃飯。隨後雙方在市中區的濟南漁家燈火飯店(環宇店)會面,百度地圖顯示此處離王某文入住的市中區亞朵酒店較近,但距離周某入住的槐蔭區亞朵輕居酒店有15公里。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採訪知情人士瞭解到,雖然王某文一行人是從杭州趕來,但當天的飯局上座依然按照山東規矩,設有副主陪、主陪等座位,阿里和華聯雙方人員各坐一半。

已知在坐的有阿里巴巴的王某文、周某、華聯超市員工張某、華聯女員工等總共8人,2女6男。在當晚的飯局上,王某文、張某、周某等6人共飲用近5瓶白酒,其中周某飲白酒約350ml,華聯女員工未飲酒。

張某是此次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在事發後控訴張某,“趁我酒醉在飯桌上親我、摸我,後又以酒後吐了弄髒了衣服要幫我清理為由,把我帶到了另一個無人的包間,開始對我進行猥褻,時長達20分鐘,而這段時間王某文並未出面制止。”

警方通報中,確定了張某酒局的猥褻行為,據接近此案情的知情人士向新京報貝殼財經透露,張某並非此次合作專案的主要負責人,而是被華聯方喊來陪酒的。

8月8日,濟南華聯超市企劃部門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張某在公司負責商戶資訊管理方面的工作。

22時許,酒局結束,華聯女員工和王某文一同打車將周某送回酒店,22時51分,三人乘坐計程車到達槐蔭區的亞朵輕居酒店。將周某送入房間後,華聯女員工和王某文前後相隔15秒離開周某房間。

華聯女員工下樓打車離開,隨後,王某文接到同行同事的電話稱,周某多次與其聯絡,語焉不詳,擔心其安全,讓王某文去看一下情況。23時16分,王某文又返回酒店,自行辦卡進入周某房間,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離開時已經接近12點。期間王某文還在網上購買了避孕套。

但是,避孕套被送至前臺時王某文已經離開周某房間,第二天上午王某文在前臺將避孕套取走並丟棄。

28日0點,王某文在酒店門口打車時接到遠在杭州同事的影片電話,讓其去檢視一下週某的情況。王某文邊打影片邊進入周某房間,向同事證明周某已入睡,此時已是王某文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

幾分鐘后王某文再次離開房間,下樓後,他發現自己雨傘落在周某房間,遂第四次返回周某房間取傘,後打車回到酒店休息。

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絡,並告知張某房間號碼。張某在早晨7時59分帶著避孕套,進入周某房間,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行為,離開時帶走一條周某內褲,帶去的避孕套遺留在房間,並未開封。

中午,周某懷疑自己可能在醉酒狀態下被人侵害,在和老公通話後報警舉報王某文。但彼時,周某已退房,房間已被清掃。下午3時,王某文被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03

事件發酵,各方迴應

8月2日,周某回到公司對王某文的行為進行上報,請求公司處置王某文。上報級別至BU 內的領導九戎(淘鮮達負責人)、悅爾(HRG)、阿甘(淘鮮達LKA負責人),後又上報至BG層面的老鼎和丁冬,但事情一直以各種理由被拖延和冷處理,直到8月6日仍未有確切的解決辦法。

申訴無果後,周某在公司餐廳發傳單維權,同時在網上公開了此次事件詳情,輿論爆發,引起重視。

期間,8月4日,周某再次向派出所報案,舉報張某在酒桌對其猥褻。此時,王某文和張某尚未被刑拘,並進行正常的工作。

8月8日,當事人張某在接受新京報《我們影片》採訪時否認猥褻指控,表示自己是被拿來當槍的,兩人只是酒局上正常的摟抱。

8月10日,警方將案件立為強制猥褻刑事案件,王某文、張某被調查。

事件不斷髮酵,事件參與各方也紛紛出來表態

8月9日,濟南華聯超市通報開除涉事男員工張某。同一天阿里也公佈了處理決定:辭退王某文,永不錄用;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辭職;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

8月10日,新京報《我們影片》披露“阿里女員工自述遭侵害事件”的涉事酒店為亞朵輕居濟南西客站店,這讓亞朵酒店陷入違規制作房卡的輿論漩渦。次日,亞朵酒店公開回應稱當時辦理房卡得到了周某的確認,按照同住手續給王某文辦理了房卡。警方通報證明,王某文當天是拿著周某的身份證,並電話徵得周某同意後補辦的房卡。

值得注意的是,周某當時為醉酒狀態,意識是否清醒難以確定。

8月14日,警方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對王某文、張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警情通報顯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的發生,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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