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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 2021-09-05
簡介在具體計算追訴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如果規定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追訴時效期限怎麼算舉例
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應當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興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具體計算追訴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規定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2、如果在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3、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關於追訴期限的起算,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犯罪之日,應理解為犯罪成立之日。
具體而言,對行為犯,應從犯罪行為完成之日起計算;
對舉動犯,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對結果,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應分別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其計算。
所謂犯罪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是指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種類之日起計算。
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國刑法規定了時效中斷和時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