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手機遊戲首頁手機遊戲

莆田一男子被抓!打人後竟賄賂證人做偽證……

簡介案發後林某乙捏造事實,誣告林某甲無事生非、尋釁滋事,並指使林某庚等人透過送中華煙、請客吃飯、送現金2000元、金戒指等方式賄買關鍵目擊證人陳某某,指使陳某某隱瞞林某乙先行滋事、打人的關鍵事實,製作有利於林某乙的虛假筆錄,利用其他手段干預辦案

酒吧鬥歐被打

莆田一男子被抓!打人後竟賄賂證人做偽證……

申訴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仙遊縣**鎮**村**號。系原案被不起訴人。

申訴人林某甲不服本院仙檢公刑不訴[2012]11號不起訴決定,以自己沒有犯罪事實、仙檢公刑不訴[2012]1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複查查明:

莆田一男子被抓!打人後竟賄賂證人做偽證……

網路配圖

2011年11月23日14時,林某乙駕駛的閩******越野小車與林某甲駕駛的閩******的小貨車在仙遊縣榜頭鎮梧店橋上會車,雙方因互不避讓產生糾紛。

林某乙下車衝到林某甲車旁打了林某甲臉部一拳,並質問林某甲:“我是誰你知不知道”。林某甲不予理會把車窗搖上,林某甲打電話給哥哥林某丙告知自己被人毆打一事。之後,林某甲主動倒車讓林某乙先行透過,林某乙駕車離開後,林某甲將車開過橋停在路邊等候,林某丙和林某丁到達後,林某丙勸說林某甲打他的人已經離開,這個事情就算了。三人正準備上車駛離現場時,林某乙突然又掉頭駕車返回,並用車擋在林某甲的貨車車頭,再次下車動手毆打林某甲,林某甲再次被打後,與林某乙發生互毆。林某丙、林某丁二人拉勸雙方,林某乙欲撿石頭砸對方,但因石頭太大未撿起,跑到旁邊的小屋內拿了根木棍毆打林某甲,林某丙和林某丁趕忙上前將林某乙的棍子搶過來,並將林某乙追進附近小屋,雙方在小屋內產生互毆時被屋主林某戊制止,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離開屋子後,林某甲意識到與其互毆的人是榜頭“**”,害怕被報復立刻報警處理,仙遊縣公安局榜頭派出所民警出警將林某甲、林某丙從小路帶回仙遊縣公安局榜頭派出所。同時,林某乙打電話糾集了林某己等十餘人手持木棍到案發現場,欲毆打林某甲等人,但因林某甲已經被仙遊縣公安局榜頭派出所民警帶走而未能得逞。

案發後

林某乙捏造事實,誣告林某甲無事生非、尋釁滋事,並指使林某庚等人透過送中華煙、請客吃飯、送現金2000元、金戒指等方式賄買關鍵目擊證人陳某某,指使陳某某隱瞞林某乙先行滋事、打人的關鍵事實,製作有利於林某乙的虛假筆錄,利用其他手段干預辦案,致使林某甲、林某丙被仙遊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並被本院批准逮捕。林某甲妻子郭某某獲取林某庚收買證人的證據後,多次進行控告,並向檢察機關提供該證據。後林某庚受林某乙指使和林某甲妻子郭某某進行調解,直至2012年3月9日由本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才予以釋放。

關於申訴人林某甲提出自己不構成犯罪、請求撤銷不起訴決定、宣告申訴人無罪的申訴理由。經查,現在新證據已被法院依法確定,案發後林某乙收買、指使關鍵目擊證人陳某某隱瞞林某乙先行滋事、打人的關鍵事實,製作有利於林某乙的虛假筆錄,利用其他手段干預辦案,並指使林某庚和林某甲妻子郭某某進行調解。林某乙、林某庚犯誣告陷害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新證據可以證實林某甲、林某丙與林某乙互毆是因會車產生糾紛,林某乙挑釁在先導致雙方互毆,其主觀上沒有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故意,因此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林某甲、林某丙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申訴人申訴理由成立。

本院認為

莆田一男子被抓!打人後竟賄賂證人做偽證……

網路配圖

現有新證據可以證實林某甲沒有犯罪事實,原不起訴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甲不起訴,屬法律適用錯誤,申訴人林某甲的申訴理由成立。申訴人林某甲沒有犯罪事實,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林某甲作出不起訴決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