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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10-18
簡介因此,在第三個案例中,經營者隱瞞更換擋風玻璃等事實導致消費者錯誤購買車輛,構成欺詐,應按照整車數額而非擋風玻璃價款的三倍計算賠償額

購買商品幾倍賠償

“買最大的房子、最酷的汽車,走遍世界的每一個角落”,購車消費和房產購買並列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大件支出。在購車過程中如果存在消費欺詐引發糾紛,法律是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實踐中,對於這類糾紛中如何認定欺詐、如何適用“三倍賠償”規則?一起來看幾個案例。

【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案例一:“新車”竟然投過保?

【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徐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欲購買奧迪牌新車一輛,購車款37。8萬元。徐某在辦理牌照過程中,經車輛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提醒得知,涉案車輛曾投保並辦理臨時牌照,遂訴至法院。

審理中查明,汽車銷售公司曾向案外人蔡某開具車輛銷售發票,交付車輛,蔡某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並開回家,車輛完成了交付登記,已經不屬於新車。法院認為,汽車銷售公司隱瞞涉案車輛曾經銷售、交付他人的事實,嚴重侵犯了徐某的知情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判決撤銷汽車銷售合同,徐某與公司互相返還車輛、購車款等費用;公司支付徐某三倍車輛賠償款113。4萬元。

案例二: 二手車卻發生過事故?

【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袁某與胡某簽訂二手車轉讓協議,約定購車款為46萬元,後車輛完成了過戶登記和交付。不料想,袁某在駕車行駛過程中竟然出現了方向盤鎖死的緊急情況,經瞭解才得知,這輛車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袁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胡某長期從事二手車買賣,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其在出售車輛時明知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卻故意隱瞞事實,誘使袁某錯誤作出購買車輛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遂判決撤銷案涉二手車轉讓協議,雙方相互退款退車,胡某賠償袁某三倍車款138萬元。

案例三:賠償額應如何計算?

【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汪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新車,價款為15萬元。車輛交付時,汪某檢查車輛未發現異樣。不料之後得知,車輛系二次銷售,且曾經更換過前擋風玻璃,車頂也進行過重新噴漆。汪某遂訴至法院。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構成消費欺詐,案涉銷售合同應予撤銷、雙方互相退款退車。但在計算三倍賠償基數的問題上,一審法院認為應當賠償擋風玻璃部分的三倍賠償額,二審法院認為應當賠償車輛折舊款的三倍。

江蘇高院再審認為,被告公司在將涉案車輛出售給原告汪某之前,確實與案外人孫某達成過銷售合同,但後因孫某未能成功辦理車貸而解除合同,孫某並未正式提車,該車在賣給汪某前也沒有被使用過。但是,這一節事實的存在,客觀上縮短了汪某購車的保險時間,對其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更關鍵的是,被告刻意隱瞞車輛曾經更換前擋風玻璃、車頂重新噴漆的事實,而前擋風玻璃屬於影響車輛安全的重要部件,上述資訊對於消費者是否選擇購車均產生直接影響,故被告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一二審認定正確。但對於賠償額的計算,應當按照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故改判汽車公司應當賠償汪某45萬元。

評析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違背誠信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三倍價款或者費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就是對經營者的欺詐經營行為起到懲戒作用,並威懾、警告其他經營者,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從而淨化市場環境,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因車輛買賣引發的三倍賠償糾紛中,應當準確認定欺詐的構成要件和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一方面,經營者只有故意告知虛假資訊或隱瞞真實資訊足以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時,才能夠認定為欺詐。如果經營者只是誤以為相關資訊無須告知消費者,而未向消費者主動披露,導致消費錯誤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雖然侵權了消費者知情權,但不能認定構成欺詐。欺詐是經營者的主觀狀態,在具體案件中認定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應綜合考慮相關資訊對消費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相關行業慣例、經營者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辯理由等因素判斷。在上述第一個案例中,消費者欲購買新車,但買到的是一輛曾經登記在他人名下並且被別人開回家過的舊車;第二個案例中消費者雖然本意就是買一輛二手車,但未曾預料到這輛車曾經出過重大事故,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車輛的安全效能。這些都是對消費者而言非常重要的資訊,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經營者對此不可能不知曉,其隱瞞相關資訊誘使消費者購買車輛顯然構成欺詐。

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是按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的三倍。司法實踐中,對於該價款是指商品的整體價款還是欺詐部分的價款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消費者的消費決策是針對商品和服務的整體作出的,一旦商品和服務存在部分瑕疵,消費者會拒絕接受整個商品和服務。故,經營者就商品的部分內容進行欺詐,需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為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該部分商品價款的三倍。因此,在第三個案例中,經營者隱瞞更換擋風玻璃等事實導致消費者錯誤購買車輛,構成欺詐,應按照整車數額而非擋風玻璃價款的三倍計算賠償額。當然,如果經營者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即使其告知消費者編造或隱瞞的資訊,消費者仍然會購買商品的其他部分,可以例外地僅按照欺詐部分商品價款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於心 守法於行

原標題:《【買車那些事兒】“三倍賠償”規則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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